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来源: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7-08 13:53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人社〔2021〕93号

各区镇、街道人社服务机构,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帮扶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提升就业援助质效,根据《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省政府将“新开发7000个公益性岗位”作为今年15类52件民生实事之一。今年6月,省人社厅等15个部门联合出台《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6月22日,省人社厅专门召开公益性岗位开发视频推进会,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明确要求9月底前完成今年公益性岗位开发任务。各区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稳就业保就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快推动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落地落实。

二、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域

根据《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一)社区便民服务岗位。包括: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妇幼保健照护、养老托幼助残、邮件快件收发等。

(二)城乡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公路建设与养护、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和转运、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生态护林护绿等。

(三)城乡社会管理岗位。包括: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区镇(街道)、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统计调查、残疾人管理服务、儿童管理服务等。

(四)其他岗位。由人社部门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三、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通过常规手段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实际居住地的人社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②“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③特困职工家庭成员;④残疾人员;⑤城镇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⑥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⑦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⑧退役人员;⑨低收入劳动力;⑩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此外,常住本市的非海安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劳动力等对象也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用人单位向市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内容包括拟提供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招聘要求和工资待遇等,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人社局,同时报送《海安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五、规范公益性岗位招聘管理

(一)招聘。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或委托市人社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和薪酬待遇等事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开展招聘或委托市人社局组织招聘。对拟录用人员,由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核实其身份。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等手续,并报送《海安市公益性岗位拟录用人员审核表》(附件2)。

(二)安置。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一般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基层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无法外出、无业可扶的低收入劳动力。各相关主管部门新增开发公益性岗位限额数见附件3;各区镇、街道2021年新增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不少于6个,安置总数不超过海扶〔2020〕4号文件中规定的限额数(其中:海安街道限额20个)。

(三)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女性50-55周岁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双方可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并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用人单位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证明、考勤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由各区镇、街道扎口统一负责管理。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六、明确工资待遇与补贴

(一)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市人社局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3。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延长期限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各区镇、街道和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向市人社局申请上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时,需报送《海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附人员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财务凭证等。

七、实行动态管理和后续扶持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如发生《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协议。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市人社局备案,并按程序在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中择优补充。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八、加强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上岗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对所申请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人社、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安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docx

2.海安市公益性岗位拟录用人员审核表.docx

3.海安市相关主管部门新增开发公益性岗位限额数.docx

4.海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表.docx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8日

抄送: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市交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

理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市邮政管理局。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