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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来源: 法润江苏 发布时间:2023-12-15 字体:[ ]

【案情】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案外人罗某执行异议纠纷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陶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罗某以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驳回罗某的异议申请。后罗某向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亦被该院驳回。罗某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支持了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陈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维持二审结果,驳回了陈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借名购房,又称“隐名购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出于特定的目的,在同他人协商征得同意后,用他人(出名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行为。笔者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借名购房能否阻却强制执行,但当下对于借名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支持排除强制执行的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应予支持。不支持排除强制执行的主要依据为借名人在法律上仅有依据借名购房合同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请求权,其本质是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通过案例分析,借名购房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保护个人隐私、隐藏真实财产信息、为规避法律、政策的限制、为回避限贷或规避交易税费、为享受特定购房优惠如购买经济适用房、基于非法目的借名购房行为等。

综上,借名购房能否阻却强制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其最终取决于借名购房合同的效力。应结合借名购房的目的去判断,以其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而导致借名购房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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