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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办法的通知

(2024年2月23日海安市人民政府海政规〔2024〕2号文件发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的产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是指征地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产生工作业务指导、安置人员复核及上报工作。

各区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政策业务培训,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审核工作。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商定并提出征地范围内的安置人员名单。

第六条 下列农村居民,被征地时一般应当确认为安置人员:

(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四)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服刑人员;

(七)因缴纳城镇经济建设发展基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等情形户口“农转非”,尚无固定收入来源,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符合文件规定政策性照顾划田,经本人(户)申请取得(保留)承包权,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在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全部得到安置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公示,可以照顾界定为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以原家庭被征收承包地和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剩余安置份额实行“即征即保”。

(一)1997年9月1日前,系原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符合我市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划田政策,未划分承包地的人员;

(二)系原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通过缴纳城镇经济建设发展基金进城兴办第三产业“农转非”(不含原国营、县(市)大集体企业职工用工转制“农转非”),在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中未划分承包地的人员;

(三)1997年9月1日后出生,落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户籍及户籍制度改革后出生落户的“家庭户”子女(含依法收、领养),因婚出、进城落户等因素户口迁移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被征地时一般不确认为安置人员:

(一)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现役军官;

(三)征地前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出国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

(五)历次征地中已安置人员;

(六)户口挂靠在本组,依法不能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七)按照1997年土地二轮承包政策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或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不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工作,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安置人员名单的确定坚持政策指导、民主协商、公平公开、规范操作的基本方法;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产生于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必须是应当确认为或可以照顾界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人员;

(三)被征地农民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四)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农户,被征地满足一个及以上整数安置指标,有符合条件的16周岁以上的人员应当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

(五)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承包土地的农户符合条件人员安置后,剩余安置份额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六)家庭尚有符合条件未安置人员的承包农户,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将被征地零星面积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按照下列程序产生:

(一)被征地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安置人员产生的条件和民主自治原则,指导该村民小组成员商定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和安置人员建议名单;

(二)建议名单提出后提交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三)确认后的安置人员名单报经区镇(街道)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中本组成员有异议的,由所在区镇(街道)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政策做好解释或调整;

(四)公示结束后,安置人员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经批准并补偿安置到位后,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承包农户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配合做好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各区镇(街道)应指导和督促相关村(社区),及时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农户相关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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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