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省级设施棚室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储备的通知
来源: 果蔬站 发布时间:2024-08-02 15:5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果蔬产业发展,依据《2024年省级设施棚室改造提升补助政策项目储备要求》,现公开对2024年1月-2025年3月期间新建的园艺设施棚室、改造的园艺老旧设施棚室开展政策补助项目储备工作。现将项目储备要求公布如下:

一、储备主体资质

1、储备主体在海安境内设施园艺基地稳定生产2年以上。(土地流转协议、租金缴费记录、田间生产实景)。

2、储备主体设施规模:蔬菜设施种植面积不少于30亩;果树设施种植不少于20亩;花卉设施种植不少于30亩。(现场核查棚室面积)。

3、储备主体及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无往年财政资金支持设施棚室闲置情况。

二、储备项目要求

1、储备项目运营:新建或改造提升设施棚室应于2025年3月前进入全面生产,2025年4月项目财务专账健全到位。

2、补助设施标准:

(1)新建或改造连栋棚室、日光温室要具备设施栽培智慧化标准(各棚含水肥一体化,风机、湿帘、遮阳网等环境调控设备,温湿度、光照强度传感器等)。

(2)单一主体改造单体钢架大棚、连栋温室面积不低于20亩;单一主体新建单体钢架大棚、连栋温室不低于10亩,新建日光温室不低于3亩。

(3)新建单体钢架大棚标准符合《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 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符合《日光温室设计规范》(NYT 3223-2018)、《日光温室建设标准》(NY-T 3024-2016)、苏式日光温室(钢骨架)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89-2013)、《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 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 4757-2024)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

(4)新建宜机化棚室或对棚室进行宜机化改造,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生产“无人化农场”和特色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指引的通知》(苏农机〔2021〕15号),建成的单体钢架大棚跨度不小于8米、长度不小于50米、肩高不低于1.8米、棚门宽度和高度以及棚内横档高度不小于2米等;日光温室应增加单体面积、棚内减少或无立柱、留有耕作机具进出及辅助收获运输车行走通道,南侧0.5米处肩高不低于1.5米。

三、财政补助标准

1、项目支持方式为先建后补,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单体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2、项目储备建设内容不得涉及其它财政资金或项目。

四、其它

1、申报储备单位请于2024年8月6日前将储备表(见附件1)、项目建设方案(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棚室新建或改造第三方报价证明)报海安市果蔬站。

2、项目涉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在申报项目储备时,同时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等相关材料。

3、此次储备为项目入库准备,最终项目实施主体确认需结合省级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市农业农村局专家现场核查及评审后择优确定。

( 联系人:任铭号 电话:17505223528)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日

附件一:2024年省级园艺设施棚室改造提升补助项目储备表.docx

附件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