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政策问答
来源: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8-05 08:4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什么是长期照护保险?

答: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简称长护险,是通过个人缴费、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和政府补助等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为经过《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评估确定为长期护理等级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长期照护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照护保险参保对象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享受护理费的伤残军人等不参加照护保险。

三、照护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2024年我市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为: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职工医保基金按3%比例划转,居民医保基金按1.5%比例划转;财政补助居民每人每年40元。另外,医疗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由市财政全额补助,个人无需缴纳。

四、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照护保险基金按年度筹集,参加照护保险的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年初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划转。

2.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五、哪些人可以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正常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失,治疗期满6个月后,需要长期照护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六、如何申请失能评定?

答:1.居家参保人员申请享受待遇的,由代理人携带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见附件)并签字确认,报送至海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江中路108号)三楼照护保险窗口。

2.入住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可向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七、哪些情况不予受理照护保险待遇申请?

答:1.未参加照护保险的;  

2.患病治疗期未满6个月的;

3.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八、失能评定的流程和依据是什么?

答: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应用《评估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维度、评估指标、评估分值及失能等级确定办法,并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

1.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

2.现场评估过程中,由至少2名评定专家对评估对象的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进行分级评估,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代理人在场,并进行全过程影像记录。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失能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现场评定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复核,作出评估结论。

九、入住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照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接受协议服务机构的照护服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照护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等照护费用纳入照护保险支付范围,由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照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等项目。

十、照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后,我市长期照护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失能人员,按《评估标准》评估确定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待遇标准如下:

1.家庭照护服务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居家人员,失能等级达到2级、3级、4级、5 级,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8元、11元、11元、15元标准支付。家庭照护服务费按天计算,于季末后第一个月发放上一季度补助。照护补助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储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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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照护服务待遇:以接受专业医疗护理为主(入住医疗机构照护床位)照护服务,失能等级达到2级、3级、4级、5 级,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40元、50元、50元、70元标准支付;以接受生活照料为主(入住养老机构照护床位)照护服务,失能等级为2级、3级、4级、5 级,照护保险基金分别按每人每天30元、40元、40元、50元标准支付。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接受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照护服务终结后,照护服务费用通过社会保障卡联网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给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应由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按月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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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评定通过后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答:符合享受照护保险待遇条件的,自评定结论作出之次日起享受照护保险相关待遇。建立照护保险待遇定期评估机制,原则上每2年对享受照护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复评。经复评,不符合照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不得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十二、居家失能人员享受辅助器具服务的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照护保险享受待遇条件,有照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需求,且经过适配评估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居家失能人员,可申请辅助器具服务。

居家失能人员辅助器具服务费用实行费用年度限额控制,失能等级为3级及以上(包括3级、4级、5级)的8000元、2级的6000元。在限额之内,照护保险支付标准内的费用,基金和个人按8:2的比例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及超出年度限额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年度限额当年使用,结余不予变现、结转。

十三、居家失能人员有哪些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套餐可以选择?如何选择?

答:居家上门照护服务采用服务套餐方式,分别是安康1、安康2、护康1、护康2、护康3、护康4、清洁服务套餐、压疮护理套餐、体征监测套餐,失能人员根据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可选择我市规定的服务套餐。每周上门服务一次,每次服务时间1-1.5小时。居家上门服务费中,每次由个人负担5元,在服务结束,经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确认后,从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家庭照护服务费中扣除。

已经接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的失能人员可申请每周增加一次免个人负担的“宁康”服务。

十四、已享受居家失能待遇的人员,想要入住医疗机构(护理院)照护床位、养老院的该怎么办?

答:已享受居家待遇的参保人员,入住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床位的,向机构提供原评定结论书、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享受机构照护待遇。

十五、哪些情况下失能人员不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答:1.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照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附件:1.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2.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

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docx

海安市长期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