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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遇车祸受伤,补课费谁付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2-09-07 字体:[ ]

【案情】

2020年6月13日,被告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陈某骑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子吴某(6周岁)相撞,造成陈某、吴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吴某无责任。吴某经诊断为左股骨骨折(中下段),住院15天。事故发生时,吴某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因受伤住院及出院后在家恢复未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委托培训机构为其进行补课。补课期间自2020年8月至10月,其中2020年8月份21天,9月份22天,10月份22天,共计65天。每天上课4小时,100元/小时,产生补课费合计26000元。

【评析】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住院,造成停课后的补课费损失,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作为可请求的赔偿项目。补课费非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能否予以支持,应由谁承担该项费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和人损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补课费,受害人的该项主张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应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补课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项损失系受害人实际产生的,其合理损失应该得到救济。不能因为法律上未明确该项赔偿项目而对该项损失视而不见,因属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补课费,事发时吴某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因左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伤后在家休养,客观上无法到校正常学习,其父母为其安排语文和数学科目的补习,符合客观事实。另,自事故发生到学期结束的期间为一个月左右,故结合吴某休课的期间、补习的合理时间、课业情况等,法院酌定支持吴某的补课费8400元,但该损失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侵权人张某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认定不应局限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当受害人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实际发生,且系合法和必要产生时,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确定补课费的具体数额时,应当审查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原告吴某作为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交通事故住院,结合其伤情,在出院后一段时间内仍无法到校学习,期间必然导致其学业被耽误,吴某父母委托培训机构对吴某进行补课,具有正当性。该项补课费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参考休学期间,按照一个月的补课期间标准酌定补课费损失8400元。对于本案支持吴某补课费的部分主张,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同时也属于损失填补原则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