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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社会保障知识答问
来源: 海安市 发布时间:2023-02-09 字体:[ ]

1.问:保险异地转移参保地转出后是否可立即办理接续手续?

答:保险异地转移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核算,不能实时到账确认,需根据财政非税收入户的银行通知单用途栏将转移收入分险种进账,出纳会计再将险种、转移收入来源、转入人、金额、日期等录入省一体化平台并推送至各业务经办机构,一般办理时间需五个工作日。为尽可能缩短收入到账的时间,所以友情提醒,对方机办经构在转移支付时,备注栏一定要注明险种、转移收入来源、转入人等重要信息。

咨询服务电话:88921529,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

2.问:怎样申请社会保险基金退费?

答:社会保险基金退费管理原则上遵循谁重复缴费退给谁的原则。

(一)税务部门已征收入库且社保已进行业务记账的退费,由缴费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过分级授权审核审批手续,社保出具纸质付款凭证,系统批量内部传递给财务中心,出纳会计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受理,总账会计审核、分管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通过省一体化平台退费至参保人账户。

(二)税务部门已征收入库但江苏人社一体化平台无缴费记录的退费 ,由缴费单位或个人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税务部门核验后,将退费申请传递至社保中心,经审核审批确认后,交由财务中心退费。

3.问:你好,我是海安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最近我们公司招聘了几位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人,想给员工买保险,让员工工作有个保障,想问下有没有工伤类的保险?

答:好的,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贵公司可以为员工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保险。我市用工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即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但都不超过65周岁),携带用工协议,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局东大楼三楼19号-22号窗口填写《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即可办理。如果招录的员工是外省人员,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携带外省员工在其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的未领取退休待遇的证明。如您在准备资料或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电话88921580、88921550进行咨询。

4.问:你好,我妈妈今年50周岁,户口不在海安,前几年从企业离职后就一直是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现在也到了退休年龄了但还没缴满15年,想问下能否继续在海安参保?

答:针对你妈妈这种非我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延长缴费地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你妈妈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0年,就可在海安继续参保;如果在海安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需要转回户籍所在地继续延缴。咨询服务电话:88921580、88921550,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

5.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原在部队服役的时间能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在部队服役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6.问:现在大家都在交社保了,就包括我身边很多交农保的朋友也陆续转交社保了,想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有哪些优势呢?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一是有政策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有待遇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本质上是鼓励参保人员在有劳动能力时多缴费,退休后享受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不但可以每月按时领取养老金(每年会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调增,目前已实现18连涨,多缴多得,长缴长得,长寿长得),而且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包括免费体检、整生日慰问、社区文体活动、老年大学各类活动等。如果发生意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能给参保人遗属带来一定的保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能够依法继承。

7.问:你好,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累计缴费还不足十五年,现在我也没有能力继续缴费了,想问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又不愿意延长缴费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经本人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当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8.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等转移接续文件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一、对在部规5号文实施之前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果转出地不能出具相关法律文书,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二、对在部规5号文实施之后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文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海安的被征地农民转入的社保,不符合上述2 个文件的规定,不能进行转移。

2021年8月起,江苏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全部联网,省内养老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9.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在哪里办理?

答:可以补缴。关于补缴,目前我市是这样规定的:具有我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通过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至领取待遇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份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补缴人员携带身份证,到所属区镇(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或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办理业务,然后通过银行网点、社保自助缴费终端(小黄机)、微信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费”进行缴费。

10.问:我是海安外地户籍,之前都在海安参保缴费,我马上年满60周岁,能否在海安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吗?

答:可以将外地户籍转入到海安的参保所在地。然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基层人社服务窗口申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对不愿意迁移户籍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回户籍所在地再申报领取待遇。

另外,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11.问:如何查询自己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益?

答:一、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区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窗口进行查询;二、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查询;三、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小程序进行查询;四、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12.问: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原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可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3.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是否有丧葬费?个人账户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含待遇领取人员)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由受益人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等资料向所在镇(街道)人社窗口申报,由市经办机构核定后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其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可依法继承。

14.问:土地被征收后,我自己现有的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保障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如果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全部退返给个人。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则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对已经享受居保待遇人员,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并计发。

15.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人员参保缴费证明如何打印?

答:人员参保缴费证明支持手机APP自助查询打印、单位一体化网办大厅查询打印和人社窗口查询打印。具体方式如下:

①个人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服务-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②单位登录网办大厅-个人信息查询-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③携带相关证件到窗口进行打印

非编人员不支持手机APP自助查询,可携带相关证件来窗口进行打印。

16.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省内制度内转移只需新单位保险经办人员在一体化平台中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省内制度内转入申请即可;跨省跨制度转移接续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申请转移。(相关事宜可拨打电话:0513-88921530)

因职业年金记实资金未记实的原因,参保人员因欠费暂时不好办理转出,可先在新参保地进行参保缴费,待市财政将职业年金虚账记实后再进行保险的转移接续。目前财政已做实201410至201912期间虚账,2020年虚账记实工作将于2022年底完成,预计明年可全面办理转移接续工作。

17.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中人”待遇是怎么计算的?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中人”指的是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更好保持“中人”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影响老办法计算的因素有:退休时的职务及级别档次(薪级)、工龄及其他可参与计算的特殊津补贴等。

影响新办法计算的因素有: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及级别档次(薪级)信息、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信息、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退休时间、纳入养老金的其他津补贴等。

退休“中人”的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组成。

因影响退休“中人”待遇的因素较多,故各人的待遇均不相同,存在细微差别。

18.问:退休人员(企业、机关)为什么要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不进行认证会有什么影响?认证的方式有哪些?

答: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可以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保待遇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上线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建立认证周期递延机制,每12个月为一个认证周期,滚动计算认证有效期。

若退休人员不进行认证,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2〕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退休(退职)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从次月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同时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2018﹞107号)规定:“对于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进行待遇停发;对经多种信息核实手段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社保经办机构将进行待遇暂停,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待遇停发。”

目前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认证的方法有两种:

方法一:线上认证。企业退休人员下载“江苏智慧人社”APP,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小程序“江苏智慧人社”,无需注册,打开首页直接点击“待遇资格认证”即可进行自助认证。

方法二:线下认证。企业退休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就近到区镇(街道)、社区(村)进行认证。因行动不便、重病卧床等特殊情况的企业退休人员可联系区镇(街道)、社区(村),进行预约上门认证。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退休人员的认证由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原退休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后,将认证结果报待遇发放部门。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非编退休人员的认证每年一次,由本人持退休证到居住地所在的区镇(街道)、村(社区)进行认证,如有特殊情况,可与区镇(街道)、村(社区)联系。

19.问: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除了每月按时发放的养老金外还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福利待遇根据《海安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海财规〔2014〕3号)规定享受。对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在高龄整生日、住院期间、特殊困难、已故吊唁等方面予以慰问。

慰问金补助项目及标准:

高龄退休人员逢80岁生日慰问金100元、蛋糕1个(60元内),90岁生日慰问金200元、蛋糕1个(60元内),100岁生日慰问金500元、蛋糕1个或花篮1只(60元内)。

全年住院总费用累计在1万以上(凭医保报支凭证)或连续住院1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慰问金200元。医疗总费用每增加1万元,增加慰问金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水果或花篮(60元内)。同一年度不重复慰问。

特殊困难人员视困难程度慰问金200-600元。

已故退休人员吊唁费200元、花圈1只(100元内)。

20.问:养老保险(企业、机关)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抚恤金的标准是什么?该如何办理?

答: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有一点需要强调: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到职保中心企业待遇窗口办理遗属待遇相关手续。(咨询电话:0513-88921513)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其中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公务员计算方法为40个月的基本工资加上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事业人员为基本工资加上1000元之和乘以20个月。丧葬费标准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均为每人6000元。

在编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应到社保经办机构结清相关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费用结清证明后,回原退休单位结算丧葬抚恤费;非编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丧葬抚恤费。

近期,有家属反映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标准提高近一倍,有些高于事业人员标准,是因为2021年8月省人社厅及省财政厅出台苏人社发〔2021〕78号文件,自2021年9月起执行新的计算标准,但不再办理新增的遗属待遇核定;而机关事业暂未出台新的政策文件,计算标准仍按原计算方法,符合遗属办理条件的依然可以享受定期遗属待遇。

21.问:我是一名参保人员,请问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答:参保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目前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

22.问:我今年10月份满60周岁,才缴纳养老保险13年,请问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吗?

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有三种选择:

一是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按现行规定,你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是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3.问:国家和省对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

(二)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国家明确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4.问:我在单位做质量检验,请问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

答: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25.问:我的身份证上出生年月是1962年10月5日 ,但招工表上的出生年月是1963年10月5日 ,请问今年10月可以退休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你最早档案记载出生年月是1963年10月5日,所以不可按身份证的出生年月办理退休。

26.问:我是单位负责缴费基数申报的,请问今年下半年缴费基数调整吗?

答: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适用期由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目前执行的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4250元的适用期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半年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27.我是一名企业退休人员,请问今年养老金是如何调整的?

答:从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17年不间断上调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水平,今年又进行了第18次调整,凡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27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增加,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2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3.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和36元。

28.问:我原在国营企业工作,2002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发现单位从1997年才为我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补缴1997年前的养老保险?

答:2021年1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行为进行规范,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的情形,如果你在11种可以补缴范围内,申请补缴分两种情形:

一是还未享受养老待遇,可以携带本人档案资料到人力资源大楼东三楼进行认定。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5年底前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申请补缴的,由养老保险科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其应缴未缴年限并出具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存在应缴未缴年限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不存在的不可办理补缴手续。

二是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申请补缴。

29.问: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至海安市人社局东大楼65号工伤受理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事故报告或者情况说明;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两名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这一项视情况而定;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7)受伤职工当月考勤记录。

(8)发生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用人单位作息时间规定,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

其他情形,如工作期间遭遇暴力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所需补充材料,详见于工伤认定申请表背面的填表说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咨询服务电话:051388921539,有任何问题可与工作人员联系。

30.问: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0内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1.问:最近天气炎热,工作中出现中暑症状能否认定工伤?

答:职业病目录早就将中暑 (长期在39℃以上的高温环境下工作造成)列入职业病范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下作业引发的中暑,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发生中暑以后,需要到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南通地区可至南通市疾控中心)进行诊断,根据高温人员的职业史和体温升高、肌痉挛的临床表现,在排除其他疾病的可能以后才可以诊断为职业性中暑,也就是只有职业性中暑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32.问:超龄人员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1]行他字第1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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