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ylbzj/2022-00004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海医保发〔2021〕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转发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
转发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通医保发〔2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维护医疗机构相关数据库,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附件:《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