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ylbzj/2020-00003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海医保发〔2019〕12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19-06-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公布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的通知 |
各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相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及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的筹资标准
1.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原非农户口人员)、被征地农民中不享受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四档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教育系统民办保养人员、七十年代下放人员,个人缴纳510元。
2.城镇困难居民、重度伤残居民,个人缴纳410元。
3.在校(园)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10元。
4.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人员,个人缴纳410元。
5.民政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51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个人不缴费,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每人51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7.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度精神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41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8.农村一般贫困户(建档立卡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农业农村局按照每人410元的标准代缴参保费用。
上述以上各类人员缴费标准中均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元和照护保险10元。
二、待遇调整
1.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报销比例提高6%。
2.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人员医疗保险的乙类个人先自付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10%。
3.城乡居民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无第三方赔偿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原先的“按正常住院待遇的70%支付”、“不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调整为“按正常住院待遇支付”、“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