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ylbzj/2021-00023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医疗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海医保发〔20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转发江苏省及南通市关于取消部分检验价格项目政策的通知 |
转发江苏省及南通市关于取消部分检验价格项目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检验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通医保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维护医疗机构相关数据库,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附件: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检验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海安市医疗保障局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