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基层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2-20 08:54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南通市委和海安市委关于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机构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结合基层医疗机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机构是指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包括10家区镇(中心)卫生院、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基层医疗机构“三重一大”决策应充分遵循医疗卫生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四条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现代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凡涉及医疗、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对于这些事项的决定均属重大问题决策。主要包括:

(一)基层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上级党政管理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有关方案和措施;

(二)基层医疗机构党的建设、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

(三)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战略与规划、院区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四)涉及基层医疗机构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五)基层医疗机构党群与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室的设置、变更和调整;

(六)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职工招聘、岗位设置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队伍建设等;

(七)基层医疗机构职工工资和基础绩效的调整、奖励性绩效分配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基层医疗机构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全院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基层医疗机构重大奖惩事项;

(十一)基层医疗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二)基层医疗机构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以及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医疗纠纷的处理;

(十三)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等办院资源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四)基层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五)基层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基层医疗机构中层干部(护士长)的任免;

(二)基层医疗机构院级后备干部推荐;

(三)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侯选人的推荐;

(四)涉及基层医疗机构整体工作的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各类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五)其他重要干部的任免。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等工程建设类项目及其工程变更;

(二)大宗物资、设备等采购类项目;

(三)保安、物业、洗涤、检验检测等服务类项目;

(四)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调拨、报废;

(五)应收类债权的核销;

(六)动用资金在5000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医疗机构的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二)2万元及以上经费支出(不含正常性工资、保险、公积金等)。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集体决策。会议由医院班子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出席对象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党支部书记、副院长、疾控分中心常务副主任)。院务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不参与决策。根据单位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条涉及党支部换届、接受预备党员、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等需讨论决策的事项,党支部书记可与行政主要负责人适当沟通交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第四章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酝酿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酝酿决策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1.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2.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

3.基层医疗机构中层干部副职以上任免,在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策之前,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程序执行,书面征求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必须及时向基层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有关科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四)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研究论证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由分管领导经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经办公室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集体决策

(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涉及与会人员、配偶、子女及亲属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与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寻租现象。

(二)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三)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需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四)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决定的重要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其余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海安市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安商城以及框架协议等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

(一)基层医疗机构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汇报;

(二)基层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和全院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三)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四)按照基层医疗机构党务、院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基层医疗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八条 对给基层医疗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依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依规追究集体责任、个人责任。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检查、试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皮肤病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海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