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6008)
来源: 海安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6-02-10 11:23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永能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周炳卿、季明明、张小乐、姜为为、喻海宏: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收到周炳卿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江苏永能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股东。2025年10月13日,我局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调查的函》提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注移字〔2026〕06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江苏永能锻压机床有限公司2012年9月7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周炳卿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一案,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依法撤销江苏永能锻压机床有限公司2012年9月7日的设立登记中周炳卿股东身份。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登记住所地无该企业。通过登记档案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姜为为陈述其本人不认识周炳卿,周炳卿确实是被冒名登记的,同意周炳卿撤销股东登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永能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季明明邮递《关于协助冒名登记主体调查工作的通知》,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永能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股东张小乐邮递《关于协助冒名登记主体调查工作的通知》,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江苏永能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喻海宏陈述设立公司时周炳卿未到现场,登记档案资料中周炳卿的签名为代签。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未对《关于拟撤销周炳卿登记的征询意见函》作回复。

2025年10月13日,我局对江苏永能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周炳卿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且相关经营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拟决定撤销江苏永能锻压机床有限公司2012年9月7日的设立登记中周炳卿股东身份。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公司(个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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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市数据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