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海数据撤〔2026〕16号)
来源: 海安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6-04-16 09:06 累计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南通市鑫海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621000117137

住所:海安县人民西路39号307

法定代表人:周良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6-02-10

经营范围:木工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一级)、砌筑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一级)、油漆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不分等级)、钢筋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一级)、混凝土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不分等级)、模板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一级)。(以上范围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接业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易燃易爆产品)批发、零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收到杨华提交的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南通市鑫海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股东。2025年9月28日,我局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调查的函》,提请该局开展调查。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注移字〔2026〕03号),该局调查南通市鑫海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2007年3月12日的变更登记中冒用杨华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一案,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依法撤销该公司2007年3月12日的变更登记中杨华股东身份。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6005)。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利,2026年2月3日,我局在海安市数据局网站上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6005),公告期满30日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举行听证申请。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住所、身份证住址、笔录联系地址,于2026年2月5日通过EMS寄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原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的将杨华登记为南通市鑫海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股东的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安市数据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