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6007)
来源: 海安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6-02-10 11: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怀昌贸易有限公司、秦怀华、赵东石、伍安稚: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收到秦怀华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南通怀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2025年11月11日,我局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调查的函》提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注移字〔2026〕05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南通怀昌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秦怀华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一案,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依法撤销南通怀昌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的设立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登记住所地无该企业。通过登记档案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相关当事人。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通怀昌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赵东石邮递《关于协助冒名登记主体调查工作的通知》,当事人无法联系。南通怀昌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伍安稚陈述其本人原从事代办公司业务,只是在窗口接受登记材料不接触客户,南通怀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秦怀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应该是代办公司负责人钱小丽交给其办理的,现钱小丽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未对《关于拟撤销秦怀华登记的征询意见函》作回复。

2025年11月11日,我局对南通怀昌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秦怀华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且相关经营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拟决定撤销南通怀昌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8月21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公司(个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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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安市数据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