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03)
来源: 海安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04-07 10:45 累计次数:46 字体:[ ]

江苏惟诣石业有限公司、李森、朱继红、蔡烨蓉、王浩维: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注移字〔2025〕03号),蔡烨蓉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江苏惟诣石业有限公司股东,并提出撤销冒名登记申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江苏惟诣石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 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蔡烨蓉身份信息登记为股东一案,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依法撤销江苏惟诣石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 日的设立登记中蔡烨蓉股东身份。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注册登记住所地无该企业。根据登记档案的联系方式,江苏惟诣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李森、监事兼股东朱继红无法联系,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调查。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未对《关于拟撤销蔡烨蓉登记的征询意见函》作回复。通过委托代理人王浩维陈述,江苏惟诣石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时蔡烨蓉的身份信息由江海村提供,蔡烨蓉未到现场,设立登记时蔡烨蓉的签名由其代签。

2025年1月8日,我局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示的函》,提请我局对江苏惟诣石业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蔡烨蓉身份信息取得企业股东登记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对外进行了公示,且相关经营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拟决定撤销江苏惟诣石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 日的设立登记中蔡烨蓉股东身份。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公司(个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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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