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海数据撤〔2025〕14号)
来源: 海安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10-23 16:47 累计次数: 字体:[ ]

当事人:海安多朋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M82P84

住所:海安县城东镇刘缺村8组(商贸物流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卜现超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6-06-06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木材、棉花、棉纱、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珠宝首饰批发、零售;废旧金属回收;网上贸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注移字〔2025〕10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海安多朋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月6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卜现超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案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依法撤销海安多朋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月6日的设立登记中卜现超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10)。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住所、身份证住址、笔录联系地址,于2025年8月20日以EMS邮寄方式寄送相关人。2025年8月23日,寄给许立波的EMS快件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我局。2025年8月24日,寄给刘慧慧的EMS快件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我局。2025年8月26日,寄给海安多朋贸易有限公司的EMS快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我局。2025年8月27日,寄给郑传华的EMS快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我局。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利,2025年8月27日,我局在海安市数据局网站上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10),公告30日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决定撤销海安多朋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6月6日的设立登记中卜现超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安市数据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