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海数据撤〔2025〕6号)
来源: 海安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03-27 17:18 累计次数:140 字体:[ ]

当事人:海安之点芝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MA1NPQ8AXF

住所:海安高新区(原海安镇)平桥村15组

法定代表人:张美芹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7-04-06

经营范围:日用品百货、塑料粒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艺品、钢材、铁、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五金、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珠宝首饰、化妆品、针纺织品、玩具、数码产品、服装、鞋帽、橡胶制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消防器材、电线电缆、阀门、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注移字 〔2025〕02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海安之点芝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冒用张美芹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一案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依法不予撤销海安之点芝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的设立登记中张美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身份。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02-1),通过海安市协同办公系统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已于2025年1月22日签收。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02-2)。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住所、身份证住址、笔录联系地址,于2025年1月23日以EMS邮寄方式寄送相关人。2025年1月26日,寄给海安之点芝贸易有限公司的EMS快件因收件人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我局;2025年1月27日,寄给张美芹的EMS快件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我局;2025年1月28日,寄给曹玥的EMS快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我局。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利,2025年2月5日,我局在海安市数据局网站上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02-2),公告30日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我局决定不予撤销海安之点芝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的设立登记中张美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身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安市数据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