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晓、宋建功、贲道春、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注移字〔2025〕07号)。2025年3月13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工单,称江苏航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破产过程中,还有实际债务未清偿,以简易程序办理了注销,要求撤销该公司注销登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受理并指派专人调查,案件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撤销江苏航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1月5日的注销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根据《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苏0685破59号),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根据债权人四川虹圭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航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为江苏航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周海静。根据周海静陈述及《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定书》((2024)苏0685破59号),截至2024年12月18日,确认江苏航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四川虹圭科技有限公司债权金额452960元。2024年11月5日,江苏航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情况下,通过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实际情况与《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出的承诺不符,其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拟决定撤销江苏航境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1月5日的注销登记。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公司(个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个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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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数据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