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海数据撤〔2026〕4号)
来源: 海安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6-02-03 11: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南通宏鑫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621000201656

住所:海安县城东镇泰宁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沈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0-07-02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劳务派遣;纺织品、面辅料、服装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收到沈洁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南通宏鑫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5年9月1日,我局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调查的函》提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注移字〔2025〕27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南通宏鑫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7月2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沈洁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案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依法撤销南通宏鑫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7月2日的设立登记中沈洁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27)。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住所、身份证住址、笔录联系地址,于2025年11月20日以EMS邮寄方式寄送相关人。2025年11月25日,寄给任兴玲的EMS快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我局。2025年11月25日,寄给南通宏鑫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EMS快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被退回我局。2025年12月1日,寄给陈芝松的EMS快件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我局。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利,2025年12月1日,我局在海安市数据局网站上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5027),公告30日后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决定撤销南通宏鑫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7月2日的设立登记中沈洁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安市数据局

                   2026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