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PVC构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李堡镇包场北路2号;
建设单位:江苏卡莱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京博环环保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江苏卡莱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主要经营:PVC地板、PVC片材、PVC卷材、防静电地板等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公司现有两期项目均位于海安市李堡镇包场北路2号,租赁南通江海机床有限公司已有标准厂房,年产PVC地板380万平方米。由于自身发展需求,建设单位租赁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及南通江海机床有限公司位于海安市李堡镇李堡村14组已建厂房(新厂区)进行搬迁扩建生产,房屋建筑面积为11201.58m2。建设单位拟将老厂区(海安市堡镇包场北路2号)部分生产设备搬迁至新厂区进行生产PVC地板产品,同时在新厂区扩建PVC塑胶地板产品,搬迁后老厂保留部分造粒压延工段,产生半成品全部供给新厂区使用。老厂区的搬迁将于2023年底前完成,搬迁后老厂区PVC地板半成品产能为60万平方米/年。老厂区车间一、车间二及车间三部分设备搬迁后,原设备所在空间暂无规划,车间五部分设备搬迁后,原设备所在空间规划为成品库。项目建成后,全厂可形成年产PVC构件145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由于老厂区部分搬迁后,其原辅料、生产设备、三废产生及排放情况均发生变化,本次评价将按照全厂技改扩建后产能核算全厂产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冷却用水、水磨用水、回火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淋膜清洗用水作为危废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李堡滇池水务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投料、混料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炭黑尘其他标准;干磨、破碎、修边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其他标准;造粒、压延、开片、密炼、开炼、背胶、淋膜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与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造粒、压延、热压、密炼造粒、开片等工序产生的油雾废气,参照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表4颗粒物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环境管理要求。(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6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8889704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