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编号:2026006)
来源: 海安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6-02-10 11:18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黄凯、孙进、秦怀忠、朱小红: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孙进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反映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调查的函》提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收到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海市监注移字〔2026〕04号),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8月19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孙进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一案,已调查终结,建议我局依法撤销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8月19日的设立登记中孙进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身份。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登记住所地无该企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登记档案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相关当事人。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黄凯邮递《关于协助冒名登记主体调查工作的通知》,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1日的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朱小红邮递《关于协助冒名登记主体调查工作的通知》,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时委托代理人秦怀忠陈述其在曲塘政府食安办工作,不认识孙进本人。2025年9月5日,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至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关于拟撤销孙进登记的征询意见函》,2025年9月18日,海安市税务局回函,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申报,结存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纳税人等异常情形,且法定代表人孙进在税务相关系统中进行过实名认证,暂不同意撤销。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因处理税务问题,2025年11月16日孙进提交了《暂停调查申请书》。2025年12月30日税务局回函,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1日税务注销。原《关于"拟撤销孙进登记的征询意见函"的回函》撤回。2026年1月6日,孙进针对税务以上内容做了承诺,其本人2025年6月提出撤销工商登记申请,着手办理税务部门的注销及非正常户移除等事项,为税务部门的办事需要,登陆税务系统实名认证等活动,但本人自始至终,都未以"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名字进行涉税活动,也未进行其他经营活动。2013年孙进曾有遗失身份证,后在当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永嘉县公安局乌牛派出所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经查询系统中孙进的身份证有效时间与派出所出具的丢失的身份证有效时间一致。

2025年7月28日,我局对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孙进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且相关经营主体及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我局拟决定撤销海安江福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8月19日的设立登记中孙进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身份。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你公司(个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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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数据局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