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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审批局 文号: 海行审发〔2018〕3号
成文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8-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海安县行政审批局涉税信息采集上报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安县行政审批局涉税信息采集上报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 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8-08-06 19:16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安县行政审批局涉税信息采集上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全县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资源与税务机关(包括县国税局、地税局)的畅通交换和有效共享,做好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确保税收征管环境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国家财税收入应收尽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和海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2018年税收协同共治暨综合治税考核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46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场主体登记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局向税务机关交付信息的责任部门及信息内容

(一)市场准入科

1.设立登记的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电话、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所属管区。

2.变更登记信息:主要是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增资、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4.商业房出租登记信息:出租方(名称、电话、面积)、承租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租金、租赁期限。

(二)办公室

代征代缴信息:付款人全称、付款人帐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征收机关名称、收缴国库名称、缴纳金额、缴纳日期、税种。

第三条 信息交付人员责任

按照税收协同共治涉税部门相关职责,本局市场准入科、办公室必须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相关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等工作职责,认真填写《新设立登记信息表》、《变更登记信息表》、《注销登记信息表》、《房屋租赁信息表》、《代征代缴信息表》,并明确专人按要求将信息表交付给县税收协同共治办公室。

第四条 信息交付的时间要求

(一)市场准入科

1.月度交付制:每月将全县月度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商业房出租登记信息与县税收协同共治办公室交付一次,当月应交付的信息,应于月后10日内完成交付。

2.告知督办制: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或者股权变动各方缴纳税款的发票进行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完税证明进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二)办公室

主要实行定期交付制:

按照规定每月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征税款义务,代征单位足额代征税款,税收票证管理规范。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做到不以非法的票据支付款项。

根据县税收协同共治办公室要求,与税务机关联系沟通后确定交付的各类信息的起止时点。

第五条 交付信息的方式:明确采集传递承办人员,并加入综合治税QQ群242257085,通过haianzhzs@126.com邮箱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局市场准入科、办公室要把好涉税相关信息的数据质量关。对未按规定做好信息交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岗位人员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履职责任。

3号工作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