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服务中心 文号: 苏价服〔2015〕321号
成文日期: 2015-11-25 发布日期: 2016-06-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 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6-06-2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物价局、省直管县(市)物价局:

\r\n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要求,我局再次对包括建设项目在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放开部分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n

一、放开以下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r\n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r\n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r\n

(三)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具有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r\n

二、上述3项专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r\n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律,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或指定服务。

\r\n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更新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

\r\n

法价格权益。

\r\n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r\n

 

\r\n

 

\r\n

 

\r\n

 

\r\n

                         江苏省物价局

\r\n

                                                                   20151125

\r\n

 

\r\n

 

\r\n

 

\r\n

 

\r\n

 

\r\n

 

\r\n

 

\r\n

\r\n


\r\n

\r\n

 

\r\n\r\n\r\n\r\n\r\n\r\n\r\n\r\n

\r\n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r\n
\r\n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r\n

\r\n

\r\n


\r\n

\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