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服务中心 | 文号: | 苏价服〔2015〕321号 | ||
成文日期: | 2015-11-25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物价局、省直管县(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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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要求,我局再次对包括建设项目在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放开部分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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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开以下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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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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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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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具有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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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3项专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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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自律,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或指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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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更新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对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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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价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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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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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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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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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r\n |
\r\n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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