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assjj/2021-00014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安市审计局 | 文号: | 海审党组〔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安市审计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科室、中心:
《海安市审计局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亦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局中层干部队伍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海安县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部门中层正副职、所属机构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 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组、局长室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局办公室依照权限严格管理。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分管。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主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环节进行。
第五条 动议。局党组或局长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报市委组织部、编办部门职数预审、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主推荐。一是谈话调研推荐,对科长以上人员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二是会议推荐,组织全局人员对符合条件人选,结合平时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根据干部选拔任用不唯票、不唯分的相关要求,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考察人选。
第七条 组织考察。由分管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全面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征求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党组决定。召开局党组会,由分管领导或局办公室对干部人事调整方案作说明,并介绍拟提拔干部基本情况和考察情况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局党组、局班子成员逐一表态,党组书记最后表态,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第九条 公示任职。对拟任人选及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印发干部任免文件。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任职无效。单位主、分管领导与拟任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提出履职要求。
第十条 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或任期届满,需重新任职的,可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实施方案须事前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任职年龄。新提拔为中层正职的一般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8周岁;新提拔为中层副职的一般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3周岁。新提拔的中层正、副职原则上都要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两年,特别优秀的满一年。中层正副职任职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对干部人事工作负总责,对分管领导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局办公室重点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干部编制使用规定,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不按程序产生的人选不得提交党组会讨论;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选用干部,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安市审计局党组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