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2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各有关部门:

司法所是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在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管理特殊人群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所建设水平,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安县委组织部             中共海安县委政法委

 

 

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安县财政局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安县司法局

 

 

                                20185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升司法行政整体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通司发〔2013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安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

在司法所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等方面,严格执行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镇司法所机构设置的通知》(海编[2017]76号),确保规范管理、有序运行。

二、配强司法所班子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坚持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对司法所负责人的任免,由司法局征求区镇党委、党工委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下发的《海安县政法干警交流轮岗实施意见》,所长在同一职位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在本系统进行任职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对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不能适应形势需要的所长,及时提醒谈话,仍无起色的予以调整,确保基层司法所高效运行。

三、优化任用机制

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秉承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司法所考核成绩单与提拔使用干部挂钩,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基层司法干警成长规律和梯度培养要求,在全系统范围内统筹择优提拔使用,及时将优秀干警推选到所负责人岗位。司法行政干警在基层服务年限满5年,经司法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各级遴选,确保基层干警队伍稳定。

四、严格编制管理

从严加强人事编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司法所人员,确保专编专用。各区镇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未经县司法局同意,不得调离或转任到其他工作岗位。司法局应对挤占、挪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空缺编制,按规定程序申报招录或调配。

五、落实经费保障

县镇财政部门要加大基层司法所经费保障力度,各区镇要将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专项业务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使资金、资源向基层倾斜。不断强化从优待警保障机制,司法所工作人员奖金福利等待遇,由所在区镇比照同级人员标准发放。

六、积极履行职能

司法所主要有指导管理人民调解、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九项职责。司法所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职,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保障。鉴于司法所承担的职责和上级政法专编专用的要求,司法所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切实把司法所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着力解决好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要求,着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让司法所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海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