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请求确认城南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海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29 10:42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海政复第46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海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隆安路288号。

负责人王建军,派出所所长。

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蔡某以海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下简称城南派出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城南派出所对特定对象的咨询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处理和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为前提条件。本案中,申请人蔡某向被申请人城南派出所咨询周某殴打申请人蔡某的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属于向城南派出所了解刑事案件办理情况的咨询行为,城南派出所答复与否系作为刑事司法机关是否履行相应职责,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调整范畴。

综上所述,申请人蔡某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