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装备物品管理办法》、《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3-1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司发〔2008〕14号
 
 
各镇司法所:
      现将《装备物品管理办法》、《警用车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8年3月18日
 
 
  海安县司法局装备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政法专项补助装备物品的管理,保证设备完好率,更好地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政法专项补助装备物品(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文件橱、文件柜、办公会议桌椅、数码照相机、录音笔等,以下简称装备物品)为县司法局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县司法局,各镇司法所无偿使用。
二、所有装备物品由县财政局和县司法局统一购置、登记、安排使用。
三、装备物品需要更新及报废,各司法所均须报县司法局审批备案,不得自行处理。
四、各单位要对装备物品做到数量清(登记造册、帐册相符)、使用情况清(定期检查,保证有效使用和维护),落实装备使用管理维护责任。
五、司法所对装备物品应建立使用记录、装备附件卡和有关原始资料;制订必要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六、装备物品操作人员应参加操作技术专业培训,提高操作维护水平。未经允许,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人为损坏应该赔偿。
七、司法所应选择良好的办公用房存放和使用装备物品,并落实专人负责制和防盗措施,如遭失窃,保管人员应负赔偿责任。
八、装备物品坚持领取登记和移交原则。使用单位领取后,应登记造册,司法所长人员变动时在县局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九、局办公室负责对装备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司法所负责对装备物品的日常管理。
 
海安县司法局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警用车辆的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警用车辆是指经公安部门审批悬挂苏警字牌号喷涂车身外观标志和安装固定式警灯的车辆,包括局机关警车和镇司法所警用摩托车。
二、警车由专职驾驶人员使用,警用摩托车限所配镇司法所人员使用。警车和警用摩托车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三、严禁“警车乱用乱停”。警用摩托车驾乘只限于司法所执行公务,不得作个人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不得随便交给其他人员驾驶。警车停放应得当庄重,严禁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等场合。非工作时间,警用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局机关车库或司法所固定车库内,并落实好安全防盗措施。
四、严禁滥用警灯、警报器和乱闯红灯、乱闯禁行等行为。在执行特殊公务或紧急公务时,需使用警灯、警报器的,应自觉遵守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它车辆让行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执行公务遇道路阻塞等待通行时,应间断使用警报器,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夜间11时至次日早上6时,在城区禁止使用警报器。
五、警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动车辆驾驶规程,注意经常保养车辆,确保车辆性能完好,安全文明行车,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接受交通警察、警务督察人员的检查、督察。警摩驾乘人员须配戴头盔。
六、违反警车使用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人,并收回警用车辆使用权。
 
装备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政法专项补助装备物品的管理,保证装备物品的完好率,更好地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对装备物品做到“两清一落实”。“两清”即数量清(登记造册、帐册相符),使用情况清(定期检查,保证有效使用和维护);“一落实”即落实装备使用管理维护责任。
二、对装备物品应建立使用记录、装备附件卡和有关原始资料;制订必要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档案制度。
三、装备物品操作人员应参加操作技术专业培训,提高操作维护水平。未经允许,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人为损坏必须赔偿。
四、选择良好的办公用房存放和使用装备物品,并落实专人负责制和防盗措施,保证较好的使用环境和安全防窃措施,如遭失窃,保管人员负赔偿责任。
五、装备物品坚持领取登记和移交原则,并进行登记造册,人员变动时列入移交。
六、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每年底由各镇政府、县司法局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