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scjgj/2021-0014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通知
发布机构: 法规科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0-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1-10-27 15:5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分局、综合指挥中心,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确保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案件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及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案件审理小组(以下简称案审组)对立案查处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案审委由局长、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综合指挥中心、稽查科、监督审计科、法规科负责人组成。

局长担任案审委主任,分管法规和分管稽查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案审委副主任。

召开案件审理工作会议时,与会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案审委成员;

(二)案件所涉业务的局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案件承办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

每次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案审委成员参加。

案件审理委员会中局领导班子成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科室、中心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本部门相关同志列席会议。

案审办主任由局分管法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局分管稽查负责人、法规科、稽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案审组由分局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员、法制员组成,分局长担任案审组组长,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案审委负责对案情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其他重大涉案事项进行集体讨论。

案审办负责对指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案审组负责对以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分局接受市局委托、以市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和指定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五条下列情形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涉案事项,由案审委通案讨论:

(一)拟处2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案件;

(二)拟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案件;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

(五)拟撤销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的案件;

(六)拟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的案件;

(九)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十一)案情特别复杂,经一次延期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提请继续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案件;

(十二)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六条以下案件由案件审理办公室进行集体讨论:

(一)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南通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省市局免罚减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所列情形,除流通环节食品类案件外,拟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免于处罚的案件。

第七条以下案件由案件审理小组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的案件;

(二)拟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案件;

(三)拟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未超过第(二)项所列金额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符合《省市局免罚减罚规定》所列情形的流通环节食品类案件;

(五)《省市局免罚减罚规定》所列情形之外的流通环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件。

其中对前款第(四)、(五)项类型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需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本局关于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基准。

案审办、案审组在案件审理讨论中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认为有必要提请市局案审委讨论的,应及时提交。

第八条案审委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由案审委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的局班子成员主持。

案审办审理工作会议由局分管法规负责人主持。

案审组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由案审组组长主持。

第九条需要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件,审理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稽查科,在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对案件进行登记后,提交法规科进行审核。

(二)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卷宗退给承办机构。

案件如需退补,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卷宗取回。如符合集体讨论条件,法规科应当报经分管法规局长同意后,制作案情汇报材料(当事人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分歧意见及当事人抗辩意见等)。

(三)法规科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后,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案情汇报电子版发送各参会人员预阅。

(四)案件集体讨论时由承办机构提交案卷,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法规科陈述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意见及听证报告意见;

(四)案审委成员询问、查验案卷证据材料,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

(五)集体讨论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或处理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与会案审委成员进行表决。

(六)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参加集体审理的全体人员亲笔签名,并归入案件卷宗。

法规科负责做好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记录工作,如实记录案审会议内容并妥善保管。记录应如实反映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决定或处理意见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

拟提请案审办、案审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条 案审委(案审办、案审组)经审理讨论,认为案件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处理不适当等情形的,应退回办案机构限期调查补证或改正。

第十一条 参加或者列席案件审理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在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未作出正式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审理会议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处理的,或擅自更改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查明原因,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局作出的除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研究、处理办法,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