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科学监管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或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的检举。
第三条 下列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受理人员应当受理:
(一)消费者认为所购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不合格的;
(二)举报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
(三)举报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化妆品的;
(四)举报从非法渠道购进保健食品、化妆品的;
(五)举报其它违反保健食品、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属于本局管辖的。
第四条 下列举报、投诉,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一)举报人或投诉人不能对投诉或举报事项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无明确的被投诉和举报人的;
(三)有关部门已调查或正在处理的;
(四)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将不予受理的原因用书面形式告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五条 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面举报或电话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并制作笔录;用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举报的,要做好登记备案;对举报、投诉要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并予以保密;办理的举报、投诉,以年度为单位统一交局办公室归档。
第六条 举报、投诉的处理:
(一)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投诉由保化监管科负责登记,报分管领导签发办理意见;
(二)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办理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部门。
第七条 举报、投诉办理反馈制:
(一)举报、投诉件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本着“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及时办理;
(二)对接到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的,由保化监管科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如因质量问题需要检验的,在收到检验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三)被举报、投诉人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如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但不停止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执行;
(四)以上事项调查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是指有具体举报、投诉人,匿名的举报、投诉除外;
(五)以上事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举报、投诉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六)对于各部门转交的举报投诉件,也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举报、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书面要求放弃举报、投诉申请的,应视情处理。
第九条 对举报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食品安全法》或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