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2018年7月1日调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5 11: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同意,我市从20187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具体办法如下:

一、201871日至2019630 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9935元执行,下限按3125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你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3125元、中标准为4652元、高标准为6645元。

二、201811日至201812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9935元执行,月缴费工资下限按3360元执行。

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201871日至2019630日,符合工龄补缴规定(应缴未缴)并自愿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3125/月,费率为28%。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514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