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政策解读
来源: 海安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09-1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制定的背景

我市目前执行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2013年修订的《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定》。因城市发展和住房品质需求的不断提高,根据市规划委员会2020年第七次全体会议纪要精神,要求我局组织开展《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的修订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本次修订工作,组织了多轮研究讨论,并征求了相关单位及专家意见,特制订此规定。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

2.《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32/T 3695-2019)。

三、制定的过程

2021年1月我局启动《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修订工作,根据2013年修订的《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将《海安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版)》在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未收到异议。2021年4月13日在我局二楼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2021年8月20日通过了司法审查,同时我局根据司法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调整内容

1.将原规定第四条第(七)款“挑楼、全封闭的阳台面积,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调整为“住宅建筑阳台设置在主体结构内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

2.将原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有顶盖未封闭的挑廊、阳台,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向内倾斜时,应按围护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向外倾斜时,应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超过上盖投影时,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上盖投影超过围护时,应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调整为“住宅建筑阳台设置在主体结构外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向内倾斜时,应按围护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向外倾斜时,应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围护超过上盖投影时,应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上盖投影超过围护时,应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3.将原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款“最大进深<1米未封闭的阳台、挑廊等。”调整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宅建筑的飘窗:设置在主体结构外,且窗台最外侧上下方无结构性墙体围护,上下层飘窗之间与外部通透的;开窗净宽不大于所属房间开间的2/3,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飘窗净高不大于2.1米、进深自墙体内侧到挑板外侧不大于0.9米。”



原文: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