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海安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1-09-3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制定的背景及目的

2015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县(市、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试点为土地管理法的修编提供了经验。新修编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多方面作出了突破,其中三点对土地使用的影响尤其大,即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最大的突破,有利于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

各地的试点虽然总结了不少经验,但相关制度尚处于设计、建设阶段。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政府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我市作为试点地区,在学习其他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海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已按要求呈报南通市政府批准。

为落实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海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使得具体工作有据可依,制定了《海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

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83号)

《自然资源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本次《海安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共9章6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途径,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入市程序、收益管理、增值收益调节金、交易规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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