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商合发〔2009〕303号)、《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合发〔2016〕87号)、《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处置办法》(苏政办法〔2014〕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64号)、《南通市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通商发〔2016〕6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外投资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对外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相关突发事件。境外劳务纠纷是指在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企业之间、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之间的劳资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境外突发事件是指因战争、恐怖袭击、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生产安全、公共卫生等因素导致外派劳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群体性事件。
由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引发的境内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处置。
1.4 启动条件
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随即启动本预案
2 分级标准
2.1事件性质分类标准:
(1)在我市注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依法在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主体或经商务部门备案的对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2)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我市公民,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违规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3)市外注册的企业或户籍不在我市的公民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招收我市公民发生的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4)我市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2.2 影响程度分类标准:
按照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分为以下四级:
(1)Ⅰ级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系指劳务人员受伤害特别严重,在境外造成重大影响,或涉及人数100以上(含100人),或经国务院领导批示需要处置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2)Ⅱ级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系劳务人员受伤害严重,在境外造成较大影响,或涉及人数100人以下、50人以上(含50人),或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示需要处置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3)Ⅲ级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系指劳务人员受伤害较重,在境外造成一定影响,或经南通市、海安市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需要处置的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4)Ⅳ级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系指劳务人员受伤害轻微,在境外影响较小的一般性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
3 工作原则
3.1 分级负责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2 权责对应原则
谁签约谁负责,谁所辖谁处理,谁许可、谁审批、谁管理,谁派出谁负责。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由当事企业为主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参与协调处理,劳务人员或境外就业人员居住地政府应予以积极协助。
3.3 协同应对原则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发挥外办、商务、市场监管、统战部(侨办)、公安、人社等部门作用,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反应及时、协调有序、依法行政、透明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4 组织体系
4.1 市应急工作指挥部
在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工作要求,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其成员的海安市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4.2 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职责
(1)市政府办: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协助市领导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及控制舆论导向。
(3)市公安局:协助区镇政府处置公民个人非法组织出国劳务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了解有关人员出入境信息;依法打击对外劳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安保工作;为处置工作组相关人员出入境提供帮助和便利。
(4)市人社局:负责国内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查处国内职业中介机构违规从事对外劳务中介的行为。
(5)市商务局: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落实处置境外劳务纠纷通报制度,加强外派劳务政策宣传和出国劳务培训教育。协助区镇政府处置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查处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违规经营行为;配合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查处对外劳务领域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与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沟通联络。
(6)市信访局:负责与劳务人员或家属代表对话,疏导稳定情绪,控制现场局势,牵头会办劳务人员或家属提出的合理诉求,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化解矛盾;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7)市外办: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的衔接和文电报送,为处置工作组相关人员出境提供帮助和便利,协调我驻外使(领)馆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协调区镇政府处置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区镇政府处置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查处无经营资格企业、中介机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9)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10)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 应急处置程序
5.1 分级响应,建立临时工作机构
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处置要求,指定实施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工作机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成立。
发生I级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协助南通市政府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发生Ⅱ级或Ⅲ级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牵头,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全权负责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发生Ⅳ级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时,由当事企业和个人等全权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1)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作机构要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经营公司驻外机构联系,当天弄清劳务人员姓名、籍贯、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家属联系方式等情况,掌握处置工作主动权。
(2)迅速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工作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处置方案应在工作机构建立的当天完成。
(3)协作配合,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作机构要督促当事企业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处置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防止局势进一步恶化,必要时工作机构要组织工作组在最短时间内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善后等工作,并负责劳务人员回国的安排、司法援助等后续工作。外办、商务等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请求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主持或协助安抚、安置、救治、转移保护劳务人员等工作。市外办、商务、人社、市场监管、统战部(侨办)、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立即采取措施参与或配合做好应急工作,并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建议,加强对工作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外办等部门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出境处置人员办好护照和签证申办手续。
(4)扎口管理新闻发布。对发生I级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形成意见后报南通市政府应急处置机构扎口管理。对发生II级III级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会同宣传部共同扎口管理。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着重报道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过程。要配合对外交涉、处理问题的需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新闻报道,重视对外宣传,争取国际舆论。要及时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迅速拟定对外表态口径,确定新闻发布的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采访,管理和指导媒体报道。
(5)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对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的信息,工作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报送,保持联系畅通,处置期间每天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处置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终止后,市商务等部门要做好经验总结、损失评估、奖惩等工作,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处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并向市政府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加强对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各级政府对应急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强化应变意识,提高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水平。
7.2 财力保障。为迅速有效地处置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由签约公司负责落实有关资金。在紧急情况之下需动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谁许可、谁审批、谁管理”及属地等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先行支付。
8 责任与奖惩
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及相关突发事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处置境外劳务纠纷或相关突发事件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9 附则
9.1本预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9.2 本工作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海政办发〔2013〕143号即行废止。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