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6-00661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规〔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2-03 发布日期: 2026-02-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6-02-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海安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积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

(一)人工智能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1.对处于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前沿、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海内外人才,被列为“海安英才”计划支持对象的,给予团队最高600万元、个人最高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列为重大顶尖人才项目的,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加强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培育,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对在通用人工智能领域提供高质量数据集或打造专业化数据空间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以“算力券”形式,对使用智能算力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升级,对列入国家级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的牵头申报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3.引导具身智能机器人发展,对围绕专用芯片、驱控一体化关节、高精度减速器、高性能控制器、新型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大脑、小脑、肢体”等环节开展技术攻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4.规范发展、培育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企业,对企业购买IP核、建设万级及以上无尘车间等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新材料产业

5.支持新产品研发,对符合省“1650”产业体系(高分子基功能/复合材料、生物基化工材料、铝钛基超强合金材料、特种钢材料、高性能半导体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超导材料等)的新材料企业开展产品研发验证,获认定新材料产品奖励单品10万元,单企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6.鼓励功能膜材料企业向光电膜、分离膜、医用膜等方向发展,金属材料企业向航空轻量化、双金属催化剂、钕铁硼超重稀土等方向发展,对企业新产品研发给予最高60%的保费补助,产品通过行业试用验证实现市场化的,按照小试、中试耗材费用给予单品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单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三)海洋产业

7.鼓励向海发展,对企业获得中国船级社认证、国际船级社认证的,按照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20%、30%的奖励,单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8.鼓励企业向高技术船舶部件、海洋工程关键配套产品、海洋能源利用装备、海洋探测装备等方向开拓,对产品通过行业试用验证实现市场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9.鼓励海洋能源应用创新,对风光制氢、地热应用、潮汐能等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10.采取“拨投结合”方式支持优质科创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500万元。实施南通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揭榜挂帅”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先使用后付费”,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设立1000万元的产业研究院年度专项资金,推进符合我市发展战略和产业需求的产业研究院建设。对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600万元配套支持。支持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建设,对其开展的研发攻关项目给予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发展,获认定的高成长性科创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经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科技创新型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最高补助1万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最高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对获得国家、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社会民生科技项目、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最高补助1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和外国专家引进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资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支持银行开展“苏科贷”无还本续贷业务。对“苏科贷”应急转贷服务费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对科技型贷款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贷款贴息。对“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首台(套)”“首批次”等科技保险或担保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5.支持企业和相关单位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科创江苏”、“科普江苏”、“数据要素×”、典型案例和应用场景大赛,对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单位,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数据局、市发改委)

三、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

16.对符合省“1650”产业体系或者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市重大项目,按不超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对专精特新等高质量制造业项目,按不超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7.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和数字化项目,按不超过投入额的10%,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入选工信部5G工厂名录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双跨级、区域/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8.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省先进级智能工厂,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成熟度四级(优化级)、三级(集成级)认定的,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9.对企业牵头建设并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国家级最高200万元、省级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省级及以上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新技术新产品评价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20.对获得中央财政贴息且不足3个百分点的重大项目、专精特新项目、智改数转网联项目,由市财政予以补足;对获得省财政贴息的上述项目,在省级财政1个百分点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市财政额外给予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同一笔贷款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实际支出利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办、海安金融监管支局)

21.获得二级保密认证单位最高奖励10万元;获得承制资格认证最高奖励6万元;军民融合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6万元。该项单个企业当年不超过20万元。该项总额不超过60万元,超过则按折算比例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22.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给予参加境外展的企业每场次最高3万元奖补,同一企业累计奖补金额最高20万元。支持行业商(协)会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开拓市场主题活动,给予每场次最高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3.支持信贸合作。续建市本级出口信保统保平台,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与省中小微出口企业统保平台共同对企业基本保费给予奖补。对自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4.鼓励发展数字贸易。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区发展,对集聚区运行主体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通过数字贸易等模式拓展跨境电商和服务贸易业务,对业务拓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奖补。分别给予认定(增加)的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贸易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5.鼓励企业创牌提质,给予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给予获评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15万元奖励;给予获评江苏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6.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支持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债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外资以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等方式并购企业。支持符合海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内外商制造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股息和盈余公积实施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对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按省补助金额1:0.3给予配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7.鼓励外经贸融合发展,对有效推动境外投资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的外经贸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促进服务业发展繁荣

28.支持提升城市商业品质,对首发首进、特色街区、绿色商场、老字号、汽车流通、电商等项目予以支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通过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评估的社区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9.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对积极参与“海量优惠·安享消费”系列促消费活动的单位,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支持培育商贸项目,对商贸流通项目提档升级予以支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协同推进商贸流通项目提档升级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0.竣工运营的科技服务、软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现代物流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对竣工运营的检测认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际使用项目贷款2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每年不超过2个百分点、不超过三年的贴息,单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1.支持建设高水平中试平台,对入选国家、省级中试平台的给予不超过总投入20%的支持,单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等科创载体最高奖励60万元。获认定的省级以上概念验证中心、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联合创新中心、外国专家工作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最高奖励50万元。支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最高补助20万元。支持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科技服务机构,获认定的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等最高奖励20万元,对机构开展的科技服务最高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32.对获评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领军企业和两业融合两大类)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获认定的省研发型企业、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级及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批的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入选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列入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服务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促进生活品质提升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33.支持通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在经济发展、数字消费、生产性服务业、跨境电商等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源集聚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万奖励。(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34.对纳入南通市(近)零碳试点的产业园区,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8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入选国家级、省级零碳园区等试点并完成试点任务的园区,分别再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35.对纳入试点并验收合格的“数智化”微电网,给予不超过建设费用的20%、最高10万元奖励。对纳入试点并验收合格的(近)零碳制造业工厂,在其试点期间消费的绿色电力,按照不超过绿电交易价格中所含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对单个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年节能量达300吨标煤(等价值)以上的,每100吨标煤最高奖励1.5万元,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5万元(当年获省级以上专项奖励的项目,市级不再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36.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8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主动对标国际碳规则,不断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对取得国家或江苏省碳足迹标识认证、ESG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累计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37.对入选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七、支持质量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38.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按最高4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按最高3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南通市市长质量奖、南通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按最高2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及以上认定的企业最高给予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9.对获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30万元;承担全国标准化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前五的制修订单位,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0.对获得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立项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成功备案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每件按4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或产品认定的主申报单位,每件按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成功的,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推动财政金融赋能产业发展

41.进一步增强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增信分险能力,通过省市联动,放大“小微贷”“苏科贷”“苏贸贷”“苏知贷”等多层次财政金融产品效用,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制造业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等融资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42.鼓励企业引入股权投资。支持企业健全公司治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控、规范经营,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公司通过增发引入股权投资,根据融资金额,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在管股权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满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1年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被投企业属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倍计入累计投资金额。(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43.建立政府出资让利机制,积极撬动国家级基金、产业资本、头部投资机构以及银行、保险等资金,围绕人工智能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海洋等重点产业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出资部分超额收益可以对其他出资人进行让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44.统筹财政资源,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和各类资金。优化财政支持方式,综合运用“拨—投—股”、政府投资基金、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充分激发财政资金效力,释放市场潜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本文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为保证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本文件实施前已经实施的奖励、补贴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已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审核的,按照原政策条款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未发布申报通知,且该项目在现行政策中继续延续的,按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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