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K12380210/2023-06213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3〕93号
成文日期: 2023-10-19 发布日期: 2023-10-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公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公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10-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市公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安市公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公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有效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体系,强化源头监管,有序推进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确保全市货物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加强对全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加强机构、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及时调整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设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牵头负责全市公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日常工作。

三、相关职责

(一)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1.明确超限治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统筹推进全市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定期听取治超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公路超限超载治理重大事项;

3.动员、组织发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

(二)市治超办

1.确定并动态调整全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包括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

2.加强治超工作的源头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公路超限运输监测分析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定期检查考核成员单位及各区镇工作推进情况;

3.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部门、区镇街道进行交办或督办,报请市治超领导小组约谈问责;

4.完成南通市治超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监管部门

1.交运局

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筑工地的源头监管;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格依法实施“一超四罚”;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

2.公安局

负责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加强货运车辆登记管理,禁止为非法和违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配合交运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依法查处冲关逃检、阻碍执法、非法改装车辆上路和车辆超载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发改委

负责大件生产企业及水泥厂等单位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牵头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4.财政局

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必须的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监督考核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5.资源规划局

负责采矿企业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6.住建局

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7.城管局

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8.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9.商务局

加强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回收拆解监管。

10.应急管理局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专业监管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1.市场监管局

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计重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对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源头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镇街道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南通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制度(试行)》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镇街道按照货物装载源头管理要求,履行好货物装载企业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

五、通行管理

(一)交运局、公安局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实施联合执法。交运局负责称重、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罚。

(二)交运局、住建局、水利局及各区镇街道按照职责,组织对各自领域内、辖区内的桥涵荷载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桥涵,依法采取限载、限行、禁行等措施,设置规范标志,并组织维修和加固、改建或拆除重建。

(三)交运局、公安局按照上级有关规划建设动态检测监控设施,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动态检测监控设施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四)交运局、公安局应当利用所建成的动态检测监控设施进行非现场治超执法,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定期利用动态检测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全市超限超载状况,制定路面执法工作措施。对于超限率100%以上、“百吨王”车辆实时查缉布控,严厉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行为。

六、执法管理

(一)市治超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推动路面检查与源头监管相衔接,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将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二)各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有关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应当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其中,交运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港口码头、交通工程建设工地执法监管;城管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渣土运输装载源头执法监管;其他无明确执法主体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由拥有执法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

七、结果运用

市治超办每季度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城镇建设管理杯”评比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