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K12380210/2011-00706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海安 | 文号: | 海政办发[2011]15号 | ||
| 成文日期: | 2011-01-24 | 发布日期: | 2011-01-24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 ||||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1〕15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
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编委会审议、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海安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
(二)加强对县行政中心运行的管理;加强对县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三)加强对县级机关车队管理,协同做好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机关实际,研究拟定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计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要求,对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和深化机关后勤改革进行业务探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共性问题,推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三)负责制定县级机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县级机关及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转拨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承担相关会计业务指导和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实施县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工作,接受县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工作;制定县级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投资、建设;负责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置换及维修项目的审核、申报等工作。
(五)协同做好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工作,负责县级机关车队车辆的配备、购置、挂牌、报废、更新经费的申报及车辆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县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并按照房改精神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补贴县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七)负责保障县行政中心的正常运行,督促相关公司做好办公秩序、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和餐饮服务等后勤工作。
(八)负责县级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九)承办县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有关会务、事务工作;负责县级机关会务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发展规划、计划及后勤管理、改革具体政策、规定和办法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承办县委、县政府重大会议、活动的有关会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访、政务、接待、信息、保密、通信、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人员技术培训、等级考核、职称评聘和技师申报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度和深化机关后勤改革具体规定、办法的调研、拟定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管理教育、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财务科
拟定县级机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县级机关行政经费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县级机关各部门经费结报、核算及相关会计业务的指导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负责县级机关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财务运行的指导、监督工作。
(三)安全保卫科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县行政中心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监控消防管理工作;负责县行政中心人员、车辆出入证件的制发、管理和外来人员出入行政中心的登记检查工作,维护行政中心区域车辆停放秩序;协助保安公司指导和管理保安队伍,督促检查保安人员履职尽责;配合有关方面对上访人员进行宣传疏导,维护行政中心的正常办公秩序;负责县级机关车队的日常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四)后勤管理科(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科”牌子)
负责对县行政中心运行和各类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县行政中心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的调配、调整;负责县行政中心强、弱电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更新工作;督促指导相关物业公司履行服务合同,对行政中心文件交换、超市、邮政、通信、卫生保洁、绿化、会议场所、各类设备运行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指导餐饮承包方履行相关合同,做好餐饮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有关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房地产管理科
负责县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县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县级机关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和监督;具体负责县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住宅小区房屋、水电维修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健全机关房地产管理台帐、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
四、人员编制
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为13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6名,其中正科长(正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各人民团体。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4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