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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费增值税发票调整的温馨提示
来源: 国网海安市供电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01 字体:[ ]

尊敬的电力客户: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第六条规定,随电费代征的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为落实法律规定,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自2026年1月电费账期起,电费发票中的电费、政府性基金拆分为两个项目,对应税率栏标准分别为13%、不征税。其中,对于向一般纳税人用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电费、政府性基金分别开具专用、普通发票。

如有疑问可咨询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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