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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受伤的保险责任

来源: 法润江苏普法平台 发布时间:2021-11-05 字体:[ ]

【案情】

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本人受伤。郭某某所在公司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约定,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评析】

本案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该格式条款作有因性解释,因驾驶无号牌车辆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才能免除责任,而交管部门并未将郭某某驾驶无号牌车辆认定为事故形成原因,不能免除保险人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该格式条款作无因性解释,因驾驶无牌机动车系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不管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和责任,保险人都免除保险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定该情形能够免除保险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保险人之所以将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约定为责任免除情形,是因为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系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对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情形的否定性评价。在本案中,虽然交管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成因时未将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认定为事故发生原因,但被保险人在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的情形下坚持上路行驶,方才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换言之,被保险人在未取得号牌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本案保险条款对免责情形约定明确,表述清晰,且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无需对郭某某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