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休病假
【案情】2017年2月,陈某至某公司从事业务代表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如果员工申请病假,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核定病假或采取相应措施。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复查的,或提交文件未能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病假不予批准,已休天数按旷工处理。”2021年11月2日,陈某向公司提交其在某附属医院诊疗资料及主治医生出具的建议休息14天的《病假证明书》,申请休病假。该公司要求陈某到指定的该市第三人民医院复查,并要求提交病历、报告单等材料。11月5日下午,陈某按要求向该公司提交了上述复查医疗资料。某公司认为,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只作为员工申请病假的参考依据,采纳与否,公司有自主决定权。该公司审查陈某在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复查结果后,以与某附属医院病历资料内容及《病假证明书》不一致,对陈某的病休假申请不予批准,认定陈某2021年11月3日至5日为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陈某不服,认为其请休病假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为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余元。该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健康权是劳动者重要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劳动者患病时享有就医治疗及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阻碍或者限制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加强病休假管理,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就诊检查,其初衷在于防止劳动者弄虚作假“泡病假”。对劳动者提供的非单位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真实有效就诊资料及医生开具的病休证明,用人单位应审慎审查判别,对没有证据证明就诊资料及病休证明为虚假或伪造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批准休假。用人单位应慎用管理权,不得以劳动者未到指定医院检查治疗为由而不予准假甚至以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因病申请休病假并提交医疗机构某附属医院出具的有效诊疗资料及主治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其休病假的权利应得到尊重。陈某提交的某附属医院诊疗资料及《病假证明书》真实有效,某公司仅以某附属医院诊疗资料及《病假证明书》与在该公司指定医院的复查结果不相符,从而对陈某的病假申请不予批准,对已休病假期间作为旷工,没有依据。此外,《员工手册》关于“……病假不予批准,已休天数按旷工处理”等规定,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形而一律按旷工处理,对无过错劳动者明显不公,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陈某赔偿金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