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围绕水土保持行政审批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关心关注的问题说明如下:
1.所有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必须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吗?
答:不是所有的。在我市范围内动土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标准为:征占地面积大于0.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大于1000立方米),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批先建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省水利厅每年下发水土保持卫星遥感图斑,违法违规的图斑项目应立即整改补办,及时闭环销号。
农民自建房、乡间小道、农业大棚、农事耕作、零星取(堆)土等非生产建设项目及达不到规模标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找第三方吗?
答:不一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如生产建设单位无法自行编制,可从南通市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或其他任何途径自行选择水土保持编制单位,费用自行协商。
南通市行政审批中介网上超市网址:https://nts.jszwfw.gov.cn:9087/ntzjcsmhwz/epointzjcs/pages/default/index
3.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缴纳吗?
答:《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其他项目必须依法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标准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当前我市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文件精神,按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即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0.8元标准收取,目前实施期限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生产建设单位一定要做水土保持监测吗?
答:不一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表或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要求做水土保持监测。
5.生产建设单位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二是对违法主体(包括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实行信用惩戒,列入失信名单。
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专家评审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相关费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各生产建设单位遇到疑问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海安市水利局咨询和投诉。
联系人:严业伟
联系电话:0513-88168135
手机:18068668008。
海安市水利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