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工伤认定完成后,相关待遇何时能来申请?如何申请?(工伤支付)
答:工伤职工符合待遇申请条件的,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即可申请相关待遇。一是申请医疗待遇:可以在工伤治疗情况稳定后,填写盖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携带有效费用发票(原件)、门(急)诊病历、处方、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和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前来进行医疗待遇报销。如果是参保工程项目险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人脸识别打卡记录,涉及分包还需提供分包合同;二是申请伤残待遇:可以在伤残鉴定完成后,由单位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填写盖章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后,前来窗口进行待遇申请。
咨询服务电话:88920196、88971808,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
2.问:工伤发生后,就近前往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是否会影响工伤保险医疗待遇享受?(工伤支付)
答:发生事故后,需至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伤情危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海安市2022年二级及二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海安市人民医院、海安市中医院、海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海安市肿瘤医院(海安市南莫中心卫生院)、海安市李堡中心卫生院、海安市曲塘中心卫生院、海安市城东镇中心卫生院、海安高新区中心卫生院、海安新康明医院、海安紫石康复医院、海安恒正骨科医院;2022年一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海安市墩头中心卫生院、海安市雅周中心卫生院、海安市白甸镇卫生院、海安市滨海新区(角斜镇)卫生院、海安市大公镇卫生院、海安城西医院(仅限手足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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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超过30日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影响待遇享受?(工伤支付)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超过30日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可能会影响相关待遇享受。所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我们将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减少超时申报情况的发生,降低工伤职工及单位的损失。咨询服务电话:88920196、88971808。
4.问:请问第三代社保卡具有哪些功能?(社保卡)
答:一是社保功能: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二是金融功能: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功能。三是交通功能:具有“交通一卡通”功能,覆盖全省及国内300多个城市中带有“交通联合”标志的公交、地铁等乘用环境。交通功能须充值后方可使用,优惠政策请咨询相应各地交通部门。四是线上功能:实体社保卡申领后将同步生成电子社保卡,具有身份凭证和展码应用功能。可在人社线上线下服务大厅扫码登陆办业务;可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展码结算等。
海安医疗定点药店购药、图书馆借书等功能已经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