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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12 字体:[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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