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到用人单位“打零工”,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2023年1月起,某锻压公司的职工万某利用下班后的空闲时间到某机械公司做工,劳动报酬按40元/小时计算。机械公司未规定万某到厂时间,万某因故不能做工当天或者事后通过微信告知机械公司即可。万某每次做工时长不固定,每月做工的次数不等,机械公司向万某发放劳动报酬的时间亦不固定。2023年10月18日,万某在机械公司做工时滑倒受伤。万某向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海安仲裁委审理认为,万某到机械公司做工不具有规律性,无固定工作时间,万某对是否做工、做工时长的自主决定程度较高,万某不受机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其劳动报酬按工时计算,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万某与机械公司之间不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海安仲裁委遂裁决对万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打零工”对促进大龄和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各地在大力探索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因“打零工”而产生的纠纷接踵而来。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甄别自身的用工类型,如属于劳动关系,应依法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等法定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