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现公布近期查处的2起动火作业典型违法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弦,不断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一
2023年7月13日,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洋蛮河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对海安某机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向某现场无证进行焊接作业,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2023年8月2日,海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通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张某现场无证进行焊接作业,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2023年8月10日,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洋蛮河办事处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董某现场无证进行焊接作业,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判定情形。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