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asqtz/2024-00043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曲塘镇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20 发布日期: 2024-09-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曲塘镇2024年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曲塘镇2024年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来源: 曲塘镇 发布时间:2024-09-03 09:30 累计次数: 字体:[ ]

曲塘镇2024年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各村党组织、各村(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局(办、中心):

为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优化生态环境,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按照省市要求,现就常态化做好2024年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坚持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将垃圾禁烧统筹纳入秸杆禁烧管控范围。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坚决遏制露天焚烧和乱抛秸秆现象,最大限度降低秸秆焚烧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全年实施禁烧禁抛,确保全镇不发生大面积秸秆露天焚烧事件,确保不发生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污染事故,确保不发生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巡查通报的第一个火点,确保不发生卫星遥感火点,力争“零火点”。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时段

禁烧重点时段:夏季(5月15日-7月20日)、秋季(10月10日-12月31日)。根据实际收获期及上级考核要求再行调整。

(二)禁烧重点区域

全镇镇域范围内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乱抛行为。重点抓好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铁路、主要河道两侧;油库、粮库、通讯和电力设施等重点防火区域。

(三)工作步骤

1.准备部署阶段(5月初—5月20日)

研究制定年度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组织召开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会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安排禁烧禁抛督查巡查工作计划。各村要切实与农户签订好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承诺书,发放好公开信。各村于5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分别报镇秸秆禁烧禁抛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和农业农村局327室),材料包括:秸秆“双禁”村级责任表,“双禁”村级巡查、应急分队人员名单,曲塘镇秸秆集中堆放点建设情况表,秸秆“双禁”重点地块、重点人群明细表。

2.督查巡查阶段(5月20日—6月20日、10月10日—11月25日)

各村及分工村人员要各负其责,进入实战状态,坚持24小时巡查,全力投入到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中去,严禁发生秸秆露天焚烧和抛入水体现象。从5月20日至6月20日(秋季10月10日至11月25日),各村每日下午4:00前由联络员向镇秸秆禁烧禁办公室报告当日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落实情况,以便汇总上报。

3.清理扫尾阶段(6月20日—6月30日、11月25日—12月25日)

为保护水源,河道两侧要实施打捆离田。结合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乱堆的农作物秸秆。

4.总结考评阶段(12月底前)

开展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检查,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迎接上级对我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及禁烧禁抛工作的检查考核。各村于6月20日和11月25日前将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请表、秸秆综合利用报表、犁耕深翻作业申请表及相关总结,报镇秸秆禁烧禁抛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双禁”时间贯穿全年,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各村要多措并举,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取得显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协调指导全镇的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镇党委书记刘小松总挂帅,镇长单蓓任组长,副组长:陈万荣、周学锋、周叶青。成员有:曹艳娟、余澄、居宝华、周秦飞、于晶、胡学军、吴宏海、周长禄、张敏、江培泽、金祥、陈建军、顾庆华。

领导组下设“一办六组”:

办公室:周学锋任主任,主要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文件、责任网络等文件资料的起草,对接市督查组检查,组织协调、上下联络。

宣传组:余澄任组长,成员:金祥、常俊、陈建军、顾庆华。主要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包括广播电视宣传、宣传内容的提供,各村宣传车的督促到位及撰写秸秆“双禁”的先进经验或先进典型,发表于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等媒体)。

综合利用服务组:周学锋任组长,成员:胡学军、朱如军、张维根、江培泽。主要负责秸秆还田、经纪人秸秆收购、桑园覆草等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

执法组:组长:居宝华,成员:吴宏海、万国祥,驻村民警和驻村联防队员,负责对违反“双禁”要求的相关人员进行取证,教育和处罚。

巡查、督查组:组长:周学锋,副组长:周叶青,成员:胡学军、周长禄、张敏、朱如军、江培泽、严加龙、徐兵、刘炳勇肖安。负责全镇辖区内的“双禁”工作巡查、督查,做好详细记录以便考核组考核汇总。国土“天眼”监控:王秀萍、刘进。

应急组:组长:周秦飞。负责启扬高速及新328国道沿线的崔母村、兴曲村、胡庄村、花庄村、顾庄村等村的“双禁”应急巡查和处置。

“双禁”工作考核组:组长:陈万荣;副组长:周学锋、周叶青。成员:张敏、朱如军、江培泽,负责对“双禁”工作进行考核。各村按分工将村干部下派到组,实行包干负责。

(二)坚持舆论引导

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广大农民群众。要利用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镇政府将通过公开信、悬挂标语、电视流动字幕、宣传车等强化宣传,各村也要通过相关会议、广播讲话(每村需自备一辆流动电动宣传车,每村过路宣传横幅不少于2条,每组宣传标语不少于4张)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的意义。在群众中大力倡导爱护环境、节约资源、循环发展的责任意识,引导农民树立秸秆也是资源、搞好综合利用就是增收的新思路、新观念、新意识、新风尚,使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好处家喻户晓,调动全民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努力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

(三)推进综合利用

一是大力实施机械化全量还田。严格作业标准和作业补助对象,完成秸秆机械化还田目标任务。新通扬运河、老通扬运河、通榆河两侧500米范围内等环保主要控制区域内的秸秆,要以打捆离田、收购利用为主,防止造成水体污染。要以村为单位,选择若干秸秆集中堆放点,确保秸秆及早离田,由农民经纪人统购统销;集中堆放点与河流、道路、树木、电力线路等要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有规范的安全防火措施。二是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抓好秸秆能源化企业引进落户,加强布局规划,做好村企对接,帮助协调矛盾,扩大收购规模,在秸秆能源化利用上求突破。三是扩大秸秆其他综合利用途径。要积极引导利用秸秆的高效农业项目、工业项目发展壮大,扩大秸秆在食用菌基料、养畜饲料、工业原料生产中使用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四是坚持不还田即离田。对无法还田的油菜秸秆等要及时离田,对暂时无法利用的秸秆,要遵循“快速收储、便捷外运”的原则,提前设置秸秆临时堆场、田边堆点。实现收割前定人巡查,收割中定点守望,收割后及时离田。

(四)突出政策扶持

1.秸秆还田及机械化捡拾打捆作业补助。夏季对按标准完成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业任务的实际种植户,经第三方核查确认补贴20元/亩,秋季犁耕深翻补助40元/亩。对秸秆机械化捡拾打捆及时清运离田的经第三方核查确认补贴30元/亩,补贴对象为实施秸秆清运离田的实际种植户和作业机手,分别为20元/10元。作业面积的确认和补贴申报材料由实际种植户提供。

2.秸秆收贮补贴。对本市境内从事秸秆多途径利用的企业或个人(含常年收购加工使用秸秆替代煤炭的企业),全年收贮利用本地秸秆量达500吨以上的初定补贴12元/吨,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总额及年终验收确认量进行确定。

3.秸秆加工补贴。①秸秆压块加工补贴:对各秸秆能源化利用点加工秸秆固化成型颗粒初定补贴30元/吨;②秸秆纤维提取加工补贴:对各秸秆纤维加工点提取秸秆造纸纤维(折干物质)初定补贴60元/吨。具体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总额及年终验收确认量进行确定。补助对象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收贮利用的秸秆单位或个人,拟申请补助单位于5月25日前填报《拟补助秸秆综合利用申请表》,经村统计汇总报镇存档。镇制定相应的督查及利用量确认办法,落实工作人员,形成拟补助主体名单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12月5日各申请补助单位填报《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验收申请表》,经村审核报镇。镇对各利用单位申报量进行核查,形成利用量核查汇总表报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对区镇上报量进行核查,并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测算确认量补助金额,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拨付至镇,由镇再拨付至各利用单位或个人。

4.强化包保督查。

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督查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部门督查与村督查相结合。分工到村工作组要加大对所包保区域的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村要层层落实责任,挂钩负责人包村、村组干部包户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二是事前督查与事中督查相结合。在麦(稻)收获来临之前,要侧重督查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工作方案的制定等;在禁烧、禁抛期间,要全天候驻村巡查,确保工作成效。三是工作督查与效能监察相结合。要加强对村及分工村人员、巡查组履职情况的检查,更要对工作成效进行督查。四是督促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要对行动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严格考核奖惩。

严格考核奖惩。对国家卫星遥感监测通报及省、南通市巡查发现的全省(市)第一个火点、黑斑,所在村取消所有镇级以上考核优秀推荐资格,并通报批评,对所在村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1.对村的考核

①秸秆“双禁”对村考核实行年度农业农村百分考核基本分和倒扣分制。各村完成相关基础性“双禁”工作目标要求的,根据考核得基本分2分。对“火点”、“黑斑”实行倒扣分制。倒扣分在农业农村双百分考核汇总后进行,扣分不保底。每有一例海安市以上火点通报的扣0.5分;一例黑斑通报的扣0.25分;被南通市通报的加倍扣分;被镇巡查发现的火点扣每例0.25分、黑斑扣0.125分。

②凡动用消防中队出警灭火的,按被市督查发现火点的标准进行考核。

2.对镇机关分工农村干部的考核

镇机关分工农村党政负责人和正、副指导组组长按规定到村参加值班。“双禁”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列入对机关干部的考核。严格扣分、对分工村发生火点被市以上通报的根据市《关于对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不力行为进行问责的细则》进行问责和处罚。

附件:1. 2024年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督查巡查工作方案

2.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利用量确认办法

3. 关于对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不力行为进

行问责的细则(试行)

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附件1:

2024年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督查巡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集中督查时间初定为夏季:5月15日—7月20日,秋季:10月10日至12月21日。视我镇实际情况再做适当调整。

二、目标任务

在我镇范围全年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抛入水体;确保无上级火点通报,力争“零火点”。

三、组织机构

全镇设立两个农作物秸秆禁烧禁抛督查组。

第一组:组长:周学锋副组长:江培泽

成 员:徐兵、刘炳勇

第二组:组长:周叶青 副组长:周长禄

成 员:严加龙、肖安

四、区域划分

1.章郭村、创新村、陆庄村、崔母村、胡庄村、周桥村、万庄村、中桥村、群贤村、郭楼村、罗町村、刘圩村、曲塘村。

2.曲园村、花庄村、顾庄村、徐庄村、大陈庄村、富民村、万杨村、李庄村、银树村、江桥村、龙池村、兴曲村、兴花村。

五、工作职责

1.负责对各村秸秆禁烧禁抛期间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组织网络体系和责任体系、应急处置措施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2.负责对各村秸秆禁烧禁抛期间火点(黑斑)、抛入水体情况的数据统计和核查及上报;

3.负责安排和管理各督查组的日常工作;做好群众举报、上级督查和无人机组发现的火点、黑斑和乱抛秸秆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4.负责向上级汇报秸秆禁烧禁抛工作情况及有关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所分工包村包组干部在岗在位情况;

5.配合有关部门对秸秆禁烧禁抛工作不力行为实施问责工作;

6.指导和配合对焚烧和乱抛秸秆的行政处罚;

7.了解和掌握在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8.对督察区域中的创新举措、做法和先进典型及时上报;及时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各组在禁烧禁抛集中督查期间要做到人员、组织、车辆“三落实”,每日督查时间为上午8:00至夜间12:00,并按照督查中心的要求,所有人员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利用微信平台适时报告所处现场位置。根据海安市级秸杆双禁方案规定,督查车辆费用按实际使用里程,1.5元/辆/公里予以报支,当班参与督查人员晚餐自行安排,镇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进行补助。

2.督查工作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发现火点、黑斑,立即通知所属村在15分钟内采取措施扑灭火点,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镇“双禁”办公室。对抛入水体的秸秆要求所在村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理。

3.各组联络员负责本组的日常督查安排、资料收集及督查情况汇总上报。每日在规定的时间各组督查人员汇报前一天督查情况。

4.在督查期间所有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并安排好替换人员,严禁脱岗。

附件2: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利用量确认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扶持政策推动作用,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海安市2024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利用量确认办法:

1.利用主体申报。各秸秆利用主体拟申报补助需报送相关资料至各区镇。在5月底前报送拟申请材料有:《秸秆多种形式利用承诺书》,《海安市秸秆利用主体拟申报情况表》、《海安市2024年秸秆经纪人联系名录》;在12月上旬报送申请验收有:《海安市秸秆利用主体收购、加工、销售情况汇总表》、《海安市2024年秸秆多途径利用验收申请表》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①磅码单,收购、出售必须有称重磅码单;②收购台账,需提供经纪人签字或按指纹,直接燃烧、基料化、饲料化利用的主体需提供收购图片(包含GPS、时间等信息);③加工记录,各利用主体按生产实际,填写生产加工记录利用簿;④销售台账,其中台账中的销售图片包含车辆车牌、GPS、时间等信息;⑤销售转账记录或银行往来信息,与销售图片一一对应;⑥现金发放的,必须提供签字按指纹发放记录和发放现金照片信息(图片信息参照销售图片)。如同一主体有多种利用类型须同时提供各类型佐证材料。

2.区镇日常检查。每月各区镇监管员对利用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秸秆利用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形成检查记录;每季度,利用主体将收购、销售等资料汇总报送各区镇监管员,各区镇监管员对资料进行核查签字并标注截止日期,形成核查记录。

3.区镇年终确认。各区镇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及年终各利用主体上报的材料进行对比复核,形成初核意见,并经区镇领导审核签字盖区镇章后,将相关台账资料及拟确认补助吨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第三方核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复核,对第三方核查结果由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抽查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媒体上公开公示。第三方核查办法为:

根据日期,将称重单与单位秸秆收购、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剔除不符部分,确定抽查月份的实际利用量。原则上根据核查对象申报的利用量,区分使用类型,确定随机抽查的月份。0-5000吨(含5000吨)抽查1个月;5000-10000吨(含10000吨)抽查2个月;10000吨以上抽查3个月。

①根据抽查月份的实际利用量除以抽查月份的申报数,得出利用百分比;根据验收申报表中镇(区、街道)政府审核意见中确定的申报数乘以利用百分比确定实际利用量;

②对照佐证材料,对缺少或者不全的按下列比率核减实际利用量。缺少收购磅码单或不全核减5-10%;缺少银行流水、农户签字或不全的核减5-10%;加工记录不全者,核减3-5%;销售磅码单、装车图片及资金往来不全的或不符逻辑核减8-15%;电费记录存在异常的,核减3-5%。

③利用量的计算公式:实际利用量=区镇核定数×利用百分比×(1-各项核减比率)。

④必要时通过电话抽查,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审核。

5.发放补助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各利用主体根据第三方确认量进行申报补助。

6.凡申报量与第三方核查量,核减量15-25%以上的利用主体作为下年度重点审核对象;核减量超过25%两年不予申报补助。

本办法由海安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附件3:

关于对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不力行为进行问责的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全市禁烧禁抛目标,推动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问责,是指对区镇、村以及市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在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中的不力行为须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条 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问责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对象应当严格落实我市关于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的各项工作部署与要求,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履行工作职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1.未按照我市关于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会议和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工作的;

2.未组织人员开展巡查,未将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头、田头,导致焚烧秸秆、秸秆入河等后果以及造成重大事故的;

3.未开展收集、集中堆放和综合利用,致使秸秆抛河入塘引起水体污染的。

第六条 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组织处理(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免职、离岗培训等其他形式);

5.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条 对村党组织、村(居)委会及其责任人的问责

1.未按照我市关于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会议和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工作的,对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境内有1个秸秆焚烧着火点或1处秸秆入河的,对村党(居)组织、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3.境内有2个及以上秸秆焚烧着火点或2处及以上秸秆入河的,对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4.因秸秆焚烧或秸秆入河等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八条 对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及其责任人的问责

1.未按照我市关于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会议和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工作的,对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主管、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境内有3个及以上秸秆焚烧着火点或3处及以上秸秆入河的,对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主管、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3.凡被省市组织巡查中发现或卫星遥感监测通报火点的,对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主管、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问责,问责方式根据造成影响情况而定,被通报区域的督查巡查组相关人员负监督责任;

4.因秸秆焚烧或秸秆入河等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九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问责

未按照我市关于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会议和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按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过错问责由各级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为问责主体,市、区镇两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为问责执行机关。具体问责由执行机关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形式责任追究的,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时扣除相应比例的奖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