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普法】注意啦!新《渔业法》2026年5月1日起实施,这些变化直接影响你的生产生活(附对应条款)
来源: 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6-01-15 10:36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1986年颁布以来,该法首次进行系统性重大修订,条文从六章五十条扩充至七章九十条,内容得到极大丰富与完善,为我国渔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一、方向明确:党建引领可持续发展

新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三条),确立“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核心原则,突出“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导向。同时继续沿用“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渔业生产方针(第四条),为渔业现代化指明方向。

二、权益保障:切实维护渔民生计

新法聚焦渔民切身权益,推出一系列保障措施:对转产转业渔民,政府将统筹提供就业扶持、技能培训与社会保障服务(第九条);养殖证核发优先保障当地专业渔民需求,因公共利益需变更或撤回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新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按规定随船转让(第三十一条);鼓励发展渔业保险与行业协会,增强抗风险能力(第十一条)。

三、养殖升级:绿色生产全程管控

水产养殖迎来更严规范:要求科学核定养殖密度与规模,规范投饵用药行为,养殖尾水须达标排放(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养殖、运输、销售等环节使用禁用的饵料、饲料、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十六条);销售运输水产苗种须依法检疫(第二十三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养殖单位须记录并保存苗种培育、用药、销售等信息至少两年,实现全程可溯(第二十八条);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需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四、捕捞从严:强化限额与合规管理

捕捞业确立“捕捞量低于资源增长量”原则,实行严格的捕捞限额制度(第三十条);明确禁止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严禁为其提供补给或收购其渔获物(第三十七条);渔船不得超越核定航区作业,辅助船不得从事捕捞(第三十四条);并持续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捕捞方式,强化禁渔区、禁渔期管理,禁止违规垂钓(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五、生态优先:筑牢资源安全屏障

新法加强渔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和保护名录,加强进出口审批管理(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扩大禁渔区、禁渔期覆盖范围,明确划定区域边界、起止时间及禁止作业类型违规船舶将被拒绝提供各类岸基服务(第四十四条);完善渔具管理制度,在保留禁用渔具目录的同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第四十五条);要求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工程时,环评必须包含渔业资源影响评价,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使用(第四十七条)。

六、加强监管:职责分明执法联动

新法增设“监督管理”专章:明确渔业执法机构与海警机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同执法机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要求渔船确保适航、配足合格船员并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第三十五条);船舶进出渔港须按规定报告,远洋及外国籍渔船须停靠指定泊位并接受检查(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七、处罚加码: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新法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强化震慑力度: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没收渔具、船舶。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的,没收相关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还可没收船舶。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为“三无”船舶提供配套服务或收购其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至第八十三条)。

新《渔业法》构建起覆盖渔业全链条的法治防护网。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开展普法宣传与培训,推动新法落地见效。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守护水域生态,共建鱼丰水美、永续发展的渔业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