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农社办、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作部署,为推进全市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区域农民需求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依据《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指引》、《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标准》等文件,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区(镇、街道)对照指南,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
一、申报主体要求
(一)建设主体为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包括农机、农资等企业)、国有农场等。鼓励供销社、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粮食收储等企业)等参与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
(二)在本市范围内须拥有固定场所,农业基础设施用地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场地租用剩余租赁期需持续稳定(剩余租赁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以保障项目长期运营)。
(三)建设主体原则上为1家,若多个主体参与建设或运营,需统一制定建设方案与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产权归属及各方职责。
(四)建设或运营主体需具备农机作业及农业生产服务从业经验(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拥有良好社会信用(近3年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无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近3年未发生重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且自愿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应急救灾作业指挥调度。
二、建设方向
(一)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综合服务中心辐射带动周边原有服务站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主体,整合资源形成“一中心多驿站”的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区域服务覆盖面与协同效率。
(二)设施场库棚及烘干中心建设:支持综合服务中心新建或改扩建必要的设施场库棚,包括农机库(棚)、农资存储间、维修车间等,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支持新建或改扩建智能绿色烘干中心,除配置烘干机、热风炉外,可同步完善粮食提升输送设施及配电除尘、智能控制系统、监测系统等配套设备,推动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向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三)设备购置与技术应用示范:支持综合服务中心围绕农事和应急救灾服务需求,购置农事服务所需设施设备、应急救灾设备,建设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应用配套设施设备。支持购置、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农机与监测设备,并建立设备常态化运维机制,切实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与智能化应用水平。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已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目录支持范围的农业机械及装备(国家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三、补助标准
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补助,实行定额奖补或按新增投入比例补贴两种方式,申报主体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一)定额奖补:单个综合服务中心(农事)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且须满足以下条件:应当至少具备《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指引》明确的全程机械化作业、农资采购配送、集中育(供)秧(苗)等7项基础功能,需流转土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单季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各类农机具保有量70台(套)以上。
(二)按新增投入比例补贴:市场主体建设的农事综合服务中心,补贴比例不超过30%;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的农事综合服务中心,补贴比例不超过50%。新增投入认定范围限定为2024年12月16日之后产生的相关支出,具体包括新购置设备的购置费用、新建或改扩建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包括原有设备升级改造费用、土地租赁费用(已纳入场地要求的除外)及人员工资等非资本性支出。申报补贴时需提供与新增投入对应的合法有效发票、合同、转账记录等凭证作为佐证。
四、功能设置及建设目标
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完成后应具备农资采购配送、集中育(供)秧(苗)、病虫害防控、全程机械化作业、粮食烘干、农机维修、应急救灾等7项基础性服务功能,鼓励拓展智慧农业、农事培训、农产品展销、仓储保鲜、农产品初加工、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等拓展性服务功能。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基础设施。拥有农机库(棚)、烘干中心、农机维修中心及配件库、商务和信息化管理室、农资配送间、教学培训室、农产品初加工间等功能的基础设施,总基础设施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以上,能够保障生产作业服务有序开展。
(二)农机装备配置。机具数量与服务规模和服务能力相契合,具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拥有各类农机装备50台套以上,其中,智能农机8台以上,应急农机装备(协议可随时调度)5台以上,育秧(苗)流水线1条以上,粮食烘干机单批次处理能力达100吨以上。
(三)人员队伍。拥有(或聘用)生产作业管理、农机驾驶操作、农机装备维修、服务经营管理等“平急两用”农机服务队伍10人以上,满足区域生产作业服务人员需求。
(四)农事服务能力。需具备全面综合的农事服务能力:核心提供以粮油生产“耕、种、管、收”为主的全程机械化生产作业服务,自有流转土地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年度农机作业面积达20000亩次以上,可满足区域常态化粮油生产作业需求;同时具备农资集中采购配送服务能力,能为农业生产提供种子、肥料等农资的集中采购及统一配送服务;具备病虫害防控植保服务能力,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开展病虫害防控农机作业,配备与服务能力相匹配的高地隙自走式植保机或无人植保飞机;具备以粮油农作物为主的烘干服务能力,配置与服务规模相适配的循环式粮食烘干机,且烘干设备采用清洁能源;具备农机维修保养及常用零配件供应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主体升级为集整机销售、配件供应、维修保养、使用培训于一体的农机4S服务模式;鼓励配套生产管理服务培训场所并开展相关培训,年度培训各类人员100人次以上,全面满足区域常态化农事服务需求。
(五)集中育(供)秧(苗)服务。建设育秧(苗)中心,配置育秧(苗)流水线等设施。有条件可建设智慧育秧中心,设立播种生产车间、催芽室、育苗(秧)大棚及其他配套设施。提供以粮油农作物为主的统一育(供)秧(苗)服务。
(六)应急作业服务能力。配置和储备应急救灾农机装备(签订协议确保可随时调度),其中履带式收割机、履带式拖拉机、移动式粮食烘干机、粮食转运车辆、喷灌机、农用水泵等不少于5台(套)。拥有相对稳定的驾驶操作人员队伍,有应对不良天气条件影响下开展农机具检修、干旱抢浇、病虫害防治、强降雨来临前抢收抢烘抢种、强降雨后农田积水抢排、灾后补种等抗灾救灾应急能力,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应急救灾作业指挥调度。
(七)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须满足《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农机装备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指引》相关要求: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高地隙植保机按实际作业需求安装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均需符合国家北斗推广应用相关标准规范;建有或依托智能化管控平台,该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测智能农机运行位置、作业参数等状态信息的功能,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自走式高地隙植保机等智能农机具的历史作业轨迹、作业面积等信息可在系统内完整留存,并在严格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与南通市农机数字化管理应用平台、省苏农云平台的数据对接互通。
(八)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机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制度,塑造服务品牌,规范运营机制;制定作业技术规范,推进机收减损,提升作业质量;制定作业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作业收费,稳固服务对象;设立功能区域标识标牌、对外服务宣传栏、建设名称标牌等,提供服务平台,扩大服务影响。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提交电子版扫描件)
(一)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1)。各申报主体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基础设施、装备配置、服务能力、服务队伍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建设内容;同时,需详细说明项目建成后的预期成效,包括基础设施(需附平面图、建成设计效果图)、服务队伍、装备水平、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应急装备配置、服务区域(需附平面图)、服务能力及管理制度等维度的提升情况,并同步提供用地审批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证、租赁备案证明等)。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2)。需由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明确信用承诺责任。
(三)海安市财政支农竞争类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3)。需经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审核盖章后,报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盖章同意。
(四)佐证材料。提供拟建设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的现有状况佐证材料和预计能取得绩效成效的相关情况说明。
六、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
材料提交:申报主体需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需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统一报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5月31日(逾期提交的材料不予受理)。
审核与公示:海安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海安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联系人:杨进,电话:88814769。
附件:关于2025-2026年度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事)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