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告知书
来源: 种植业科 发布时间:2024-11-20 09: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门店):

为了维护和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海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单位、委托代销商、零售商等均应按要求做好网上登记备案。

二、网上登记备案需上传的材料(扫描件或照片)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受委托生产转基因种子的,还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方式

1.电脑备案: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http://202.127.42.145,选择“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注册登录后进行备案填报。

2.手机APP备案:手机扫描下载“种业通安卓版”,或者在应用商店、应用市场搜索“种业通”,进行账号注册、登录并完成备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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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要求

1.主动规范备案。种子备案者应当主动、严格按照种子包装的审定意见进行备案,具体以种子包装上的审定或引种意见为准,对提交的备案种子在不适宜本地区种植或不适宜备案季节的备案申请,我局将不予以审定。

2.完善档案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种子生产经营全程可追溯。

3.合法合规经营。在市场监管过程中若发现不向购种户开据发票、擅自到集贸市场、农村,走街串巷销售种子、不配合种子质量抽检、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等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查处。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