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三、执法区域:海安市
四、执法机构设置:海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五、办公地址:海安市中坝南路20号
六、联系方式:0513-88819110
七、行政执法职责
农业农村局主要有下面12项“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相关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执业兽医管理;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行政执法依据
农业农村局牵头实施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畜牧法等75部。协同实施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1部。
九、执法程序
十、办理期限
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十一、监督和救济途径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执法监督举报投诉:海安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联系电话:88898530。
3.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