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安市2026年设施棚室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储备的通知
来源: 果蔬站 发布时间:2025-11-12 15:53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海安市2026年设施棚室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储备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项目储备相关要求,现将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设施棚室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储备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资质

1、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实施主体须通过公共信用系统审核,严重失信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凡在近两年内有项目未通过验收、存在违规问题并被举报查实的主体不得申报。

二、申报设施要求

1、新建或改造设施应于2026年-2027年6月竣工验收并投产的(2025年开始建设,未申请任何项目资金补助的,2026年继续实施并竣工的项目可申请储备)。

2、项目涉及设施农用地的,项目储备申请资料应包括设施农用地手续或属地国土部门出具设施用地合规的材料。

3、新建或改造设施标准

(1)新建单体钢架大棚标准可参考《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 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新建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可参考《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 4757-2024);新建日光温室可参考《日光温室设计规范》(NY/T 3223-2018)、《日光温室建设标准》(NY/T 3024-2016)、苏式日光温室(钢骨架)通用技术要求(DB32/T 1589-2013)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

(2)支持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支持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宜机化作业等要求的老旧设施棚室进行主体结构改造提升以及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和育苗育秧等系统的智能化改造提升。

三、财政补助标准

1、项目支持方式为先建后补,单体项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新建单体钢架大棚,建成棚长不少于40米,宽幅8米、10米、12米,每亩补助标准分别为为0.35万元、0.75元、1.25万元(新建棚室补助标准不超过投资额30%,且不超过亩均补助标准,下同);新建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含电动遮阳网、智慧监测和控制系统),每亩补助标准为2万元;新建日光温室(跨度达14米及以上,主体骨架为椭圆管,配置保温被、电动卷被机、水肥一体化系统),每亩补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

3、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5%,单个主体本项目周期改造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四、其它

1、新建项目:单个主体新建地表栽培设施棚室面积不低于40亩,层架钢结构栽培设施棚室面积不低于10亩;改造项目:单个主体改造地表栽培设施棚室面积不低于40亩,层架钢结构栽培设施棚室面积不低于5亩。

2、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省级及以上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支持。

3、各区镇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项目储备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主体应知尽知,要切实加强储备项目资料审查,同意申报储备的项目请于2025年11月28日前将项目储备材料报送市果蔬站(设施农用地手续、工程材料清单和价格明细表等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2026年省级设施棚室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储备申请表

                                                 海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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